月薪20萬責任制僅3000人達門檻 勞基法鬆綁好無感?
▲勞動部近期預告,月薪20萬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納入責任制,預估3000人適用。(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文/今週刊
勞動部日前預告,凡經常性月薪薪資(不含年終、績效獎金)二十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將納入責任制,不再受《勞基法》相關工時、一例一休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估計全國適用新規定者約三千人,最快一月下旬實施。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臺灣這次訂20萬元,適用三千人,相較臺灣受僱勞工的薪資,算是高水準,臺灣能達到這個數字(月薪20萬元)的人不多。」
據瞭解,20萬元標準是歐洲商會代表的建議,根據該商會成員,在臺聘用高階主管的平均薪資而提出,相較於前一次提案希望30人以上的企業,凡屬公司薪資中位數二倍以上、或薪資前15%皆納入責任制,本次獲取多數委員的認同,因而通過。
近年來,基於現行法規在「彈性工時」的定義,相較實務所需太嚴格,外國商會與國內工商團體希望政府鬆綁,才能吸引、留下人才。
另外,納入責任制工作的三要素,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定義爲「工時自主性很高、實際工時不可預期、長工時不會造成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威脅。」應符合不少高階主管的工作狀況。
勞動部決定鬆綁,給予公司彈性, 但這次符合資格者僅三千名,佔勞工人數萬分之三,對於臺灣高達143萬家中小企業而言,不但無感,也無法提供真正的彈性。
再者,新規定是否充分將符合三要素、薪資達一定水平的主管人員都納入,達到與他國競逐人才、 吸引投資的功效?實際效果恐怕有限。
反觀日本在一八年修法通過,凡年收入1075萬日圓以上(按一月七日匯率,約年薪310萬元新臺幣、月薪25萬8千元新臺幣)的勞工,適用責任制,但仍需「四周要有四天休假,一年應有104天休假。」
換算日本的物價、薪資水平看臺灣,邱駿彥認爲,15萬元也許是個合宜的門檻。「如果是15萬,會不會有些僱主爲了人力資源運用的方便性,反而有意願將薪水接近15萬者調高。」如此一來,還能有帶動薪資上調的可能。
面對人才流失的臺灣,如何在適當的彈性下,吸引企業回臺投資,帶動整體薪資水平,不能僅止於本次修法,勞動部應有更積極的作爲。(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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