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海釣「團進團出」有困難,雲林漁民曝垂釣時間不一盼鬆綁

雲林縣載客海釣規定「團進團出」,漁民盼能鬆綁。(張朝欣攝)

雲林縣部分漁民兼營娛樂船筏載客海釣,以船筏將釣客載至近海蚵棚上垂釣,但漁民認爲依規定海釣須「團進團出」,釣客垂釣時間不一,「團進團出」有所困難盼能鬆綁;縣農業處則表示基於安全,規定乘客離船垂釣時,應將船筏停泊於旁不得駛離,返航時,除有特殊事故,應將乘客全數載回。

雲林沿海漁民大多從事養蚵工作,但部分漁民爲增加收入,依《雲林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兼營娛樂漁業執照並改裝船筏,載送釣客到近海蚵棚海釣,釣客須依規定穿着救生衣並投保個人傷害保險。

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理事長林進郎表示,雲林沿海目前約有10餘艘娛樂船筏,他本身也是其中1員,釣客出海垂釣的時間不一,船筏要多次出航、返航,陸續將釣客載至蚵棚上,與觀光遊客同船「團進團出」性質不同,因此希望雲林縣政府能取消「團進團出」規定。

林進郎提到,觀光遊客同船出海參觀屬於專營事業,載客海釣則屬於兼營,兩者並不相同,希望縣府能體恤漁民賺錢不易的辛苦,設法修改法條。

縣農業處指出,爲有效管理舢舨及漁筏在轄區內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的一定水深沿岸海域及河口水域感潮區內兼營娛樂漁業,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但書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主要目的是希望確保出海遊客安全。

對於「團進團出」規定,農業處說,乘客離船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時,除經本府同意外,應將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停泊於旁不得駛離,返航時,除有特殊事故或經本府同意外,應將乘客全數載回。因此漁民希望取消「團進團出」規定,基於安全考量,須再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