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國企下崗職工補償問題

本君在關於國企下崗職工問題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並強烈呼籲,國家應該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今天,我們就來具體深入地談一談這個問題,與友友們及相關專家共同探討。主要是三個方面問題。一,爲什麼要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二,如何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三,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的資金從哪兒來?下面本君就就以上三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問題一,爲什麼要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有人說,國企下崗職工應該和現在的合同工一樣,下崗等同於失業,按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就可以了,不應該搞特殊,還要再另行補償。這個說法,本君不敢苟同。首先,用工性質不同。國企下崗職工與企業不是僱傭關係,他們是有全民所有制編制的,是企業的所有者。按現在的話說,他們既是企業的股東,也是企業的員工。下崗時,是否應該折算部分股權,給予下崗職工補償。其次,國企下崗職工在崗時,工資很低,完全與其貢獻不匹配,主要因爲國企有高福利,養老,住房,醫療,幼托等全部由企業包終生。甚至子女還能頂替工作。下崗時,養老有視同繳費年限,那沒有分到房子的下崗職工,在崗時也沒拿過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這些是否應該予以補償?醫療沒有個人醫保帳戶劃撥,是否也應該予以補償?另外,當年國企職工下崗,不是由於自身原因,工作不努力,甚至有的也不是因爲企業經營不善,搞不下去了,而是國家政策,國企要改制。所以,國企職工下崗,是爲改革作犧牲,爲國家經濟長遠發展作貢獻。因此,國家和政府也有責任有義務給予國企下崗職工補償。

問題二,如何給予國企下崗職工補償?本君認爲,應該分二個階段,即下崗時對在崗工作的補償和下崗後到退休時的補償。第一階段,下崗時對在崗工作的補償,主要有四部分。一,下崗賠償金和安置費。下崗賠償金可參照勞動合同法,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考慮到國企下崗職工的特殊性,應予加倍賠償,即工作一年賠償四個月工資。下崗安置費,可參照其它相關人員安置費標準予以補發。二,住房補償。工作時沒有分到房子的下崗職工,補發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兩項合計,建議按每年不低於10000元標準予以補償。三,醫療補償。參照現在醫保個人帳戶劃撥標準,建議按每年2000元標準予以補償。四,股東權益補償。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補償標準。第二階段,下崗後到退休時的補償。這一補償屬於國家和政府對下崗職工的一種人文關懷,以及他們爲改革和經濟發展所作犧牲和貢獻的補償和獎賞。建議按每月500元至1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償。也許有人認爲,這樣的補償標準太高了,但是在本君看來,這樣的補償標準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下崗工人當時在下崗時所承受的壓力和痛苦,以及下崗後,二十多年來所吃的苦,所受的累,尊嚴的損傷,特別是有的下崗職工因此累垮了身體,更有因此而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這是再多補償都無法彌補的。

問題三,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的資金從哪兒來?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國家財政。國企改制的成功,這二十多年來爲國家貢獻了大量的稅收,以後還將繼續貢獻稅收,這與下崗職工的犧牲和貢獻是分不開的。撇開這點不說,我們國家有扶貧基金,救濟基金,都來源於財政撥款。下崗職工,作爲一個特殊羣體,更應該受到國家的扶貧和救濟。所以,國家財政理應出這筆錢。二,改制後的股份制企業。國企是全民所有制,國企職工下崗時按道理應該進行部分股權補償,改制後,原國企所有資產,折算成了國有持股,因此,應該從國有持股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償下崗職工。三,改制變成私企的,當時私企老闆既沒有補償下崗職工,也沒有給他們安排相應工作。所以,從社會責任上來說,現在私企老闆也應該拿出一部分資金來補償當初的下崗職工。另外,我們還可以鼓勵社會各方捐款,籌集給下崗職工的補償資金。

給國企下崗職工進行補償,是我們國家和社會應該做,必須做,而且也有辦法,有能力,有條件去做的一件早該做而未做的事情,必須儘快予以落實和執行,以撫慰四千三百多萬下崗職工的心靈,雖然有點遲,但亡羊補牢,未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