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瑞豐達風險事件:大規模結構化資金埋伏,8家託管人權責待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域 實習生 羅媛文 深圳報道
瑞豐達資產跑路的風波仍在持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告中,10家以上新三板企業涉及瑞豐達事件公告停牌覈查。
有業內人士透露,私募新產品備案審覈更嚴格,亦有涉及投資方向爲新三板的產品備案被退回。
8傢俬募基金託管人被推上風口浪尖,引發市場對私募託管人履職能力的質疑。
中基協官網披露信息顯示,瑞豐達資產共備案了70只私募產品。其中,瑞豐達資產管理2號私募投資基金和元坤啓航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提前清算,其餘68只產品仍在運作中,這些產品的託管人包括中信證券、招商證券、華泰證券、廣發證券、華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中國銀河證券和財通證券等8家券商。
瑞豐達資產跑路後,不少投資者將目光投向了私募基金的託管人,認爲託管方缺位、失職。那麼,託管人是否存在失職行爲,託管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看有無協議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超明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需要查閱託管協議裡具體條款的約定,分析託管人有無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資金監管及劃付等約定的義務,“如果託管人違反協議約定,例如未按協議約定審覈管理人的資金劃撥申請導致賬戶資金被轉走,或者未審慎複覈基金淨值和定期報告導致投資者被誤導,則按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僞造託管方印章,託管方對託管協議內容不知情,則無法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追究託管方的責任”。
託管資金被轉走
5月11日晚間,證監會官網發佈公告稱,已經對浙江瑞豐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證監會表示,從目前掌握情況看,瑞豐達公司涉嫌多項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依法從嚴處理。證監會已向公安機關等通報情況,加強協同配合。下一步將與有關方面一道積極穩妥推進風險處置,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家正規備案的私募,客戶的錢也都是託管在第三方,錢竟然被“轉走”了。那麼在有託管的情況下,私募到底是怎麼把錢轉走的呢?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瞭解獲悉,瑞豐達可能存在“高位接盤”股票來轉移資金的行爲,並且託管結構和制度存在漏洞。
有券商人士指出,由於新三板的流動性欠佳,很多股票常年無人問津,如果對手方低買高賣,通過私募基金去接盤,等於是兩傢俬募通過產品交易進行資產轉移。
在瑞豐達重倉的公司中,一家叫江蘇瑞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產品持倉與其高度重合。例如,瑞豐達某私募產品投資了“瑞竹嘉安二號”和“澤恆中茵1號”,另一份澤恆基金的產品估值表顯示,“澤恆中茵1號”又返投回了瑞竹和瑞豐達。
曾對瑞豐達盡調過的知情人士透露,去年7月起,瑞豐達在市面上承接了大規模的結構化資金,其中大約20億元的結構化產品帶來了8~12個點的資金成本。
換言之,瑞豐達產品每年的淨利潤必須在12%以上,才能保證會有正向收益。如果達不到這個收益,就只能通過“擊鼓傳花”的手段,不斷拉高自己的產品淨值以保持漂亮的上漲曲線。
私募排排網信息顯示,瑞豐達名下的多隻產品,年化收益超過15%甚至20%比比皆是,近兩年累計收益多數都超過了50%,且沒有回撤。某私募人士稱,瑞豐達買入大量新三板的股票以及FOF,並對外宣傳從事量化多資產策略。此外,瑞豐達宣傳冊上稱“基金賬戶均由券商託管,資金交付路徑清晰,逐筆可查”,也給普通投資者帶來不少“迷惑性”。
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爲,券商如果只按照常規復核產品淨值,而不是逐個去排查異常的話,託管方也不知道這裡邊發生了什麼,而且像瑞豐達私募這種手法是很罕見的。
託管人需要擔責嗎?
私募基金託管人是投資者資產的守護者,職責是確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
據介紹,基金託管人採取資產管理和資產保管分開的原則,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託管人應爲基金開設獨立的基金資產賬戶,負責款項收付、資金劃撥、證券清算、分紅派息等,然而對於內幕交易、套取轉移的不合理之處極難察覺。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興堯稱,託管機構在此類事件中並非完全沒有責任。若因本次事件導致投資者受損,託管機構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而言,託管機構如果未能按照託管協議和基金投資協議的約定,對資金流向進行嚴格審覈,以致資金被錯誤地投向了不符合協議規定的資產,那麼託管機構就必須爲此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鑑於本次事件中明顯的信息披露不足,倘若託管機構在定期審覈基金淨值報告時,由於疏忽而未能發現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顯著問題,託管機構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託管人不應僅僅是私募基金資產的‘保險箱’,更應肩負起更爲積極的監督和管理職責,成爲保障私募基金資產安全的‘守夜人’。”王興堯認爲,託管人必須對資金的投資方向進行嚴格審覈,對於任何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或是那些可能明顯損害私募基金價值的投資方向,託管人都應堅決不予批准。這樣,託管人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爲私募基金財產安全最後一道“防火牆”的重要作用。
多位業內人士認爲,私募託管人作爲基金財產的守護者,本案中託管機構存在一定失察責任,更多是被人利用。
事實上,此前曾有基金託管人被判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恆宇天澤一私募產品“爆雷”,託管人招商證券因未充分履行對投資標的的複覈監督職責等問題,被判決承擔10%補充賠償責任。
基金託管人的具體職責邊界
“目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相關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對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多系原則性規定,條文內容不夠細化,由此導致在具體的案件中對託管人法定義務的邊界範圍存在較大分歧,裁判尺度並不統一。” 一位法律人士稱。
據介紹,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僅在第三十條列舉了私募基金託管人禁止行爲,仍未從私募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的高度明確規定基金託管人的具體職責邊界,這使私募基金託管人在私募基金爭議解決中的法律責任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基金託管費較少和基金託管人責任重大之間的矛盾並未解決,影響基金託管行業發展的法律責任預期基礎並未夯實。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報告(2023)》,截至2022年末,己在協會完成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共計約2.4萬家,已備案存續私募投資基金約14.5萬隻,管理資產規模超20萬億元。
其中,按產品類型分類的被託管的4類,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類基金和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數量,截至2023年第2季度,已超過13萬隻。
德和衡合夥人孫丕旭認爲,對私募基金託管行業從業者而言,在私募基金糾紛中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承擔單獨責任還是共同連帶責任,是補充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責任的大小或比例如何界定等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鑑於私募基金託管人牽涉資金十分巨大,因此對其在託管中的法律責任邊界研究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