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轟《跟騷法》草案竟須舉證與性有關 協商破局明表決處理

國民黨立委林爲洲日前與黨籍立委李貴敏、民衆黨立委賴香伶、時力立委邱顯智,以及臺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等召開「跟騷立法一言堂,民主進步限性別?」記者會。(趙婉淳攝)

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案《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天將在立院三讀,草案最大爭議在於雖明訂八大跟騷樣態,但前提是被害人須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引發國民黨、民衆黨及時代力量抨擊脫離現實,恐成空殼立法。今下午第三度協商,民進黨團主張立法須考量警察量能,最後協商破局,明交院會表決處理。

警政署統計,目前臺灣每年約有8千件跟騷案件;但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統計,顯示跟蹤騷擾的犯行已非少數個案。但直到去年底開始,接連發生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人制造假車禍擄殺,而兇嫌犯案前均有跟蹤行爲,因此,爲跟蹤騷擾訂定專法也重新受到行政、立法部門關注,政院及朝野黨團也都提出立法版本,可望在明天三讀通過。

在立法討論過程中,有關「跟蹤騷擾」的定義,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版本爲「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爲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爲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而政院擬定的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爲其他追求行爲」、「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然而,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草案設下的「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實務上是否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已引起在野黨、民團的質疑。

立法院今對《跟騷法》草案進行第三度協商,國民黨立委林爲洲指出,現實遇到的跟蹤騷擾有多種樣態,例如「每天半夜打電話但不出聲」,讓當事人心生畏怖,但如果對方都不出聲,連對方是誰都不曉得,請問要怎麼知道性別?

更甚者,草案要求被害人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對方有「性或性別有關」的動機,但假設未來又出現類似屏東通訊行事件,嫌犯辯稱是因女店員「服務態度不佳」,豈不又無法適用《跟騷法》?又或是公司同事之間的跟蹤,則可以辯稱是「職場競爭心生不滿」,這等於是讓《跟騷法》淪爲空殼立法。

林爲洲強調,真實社會的各種跟騷樣態,都要儘可能的包容到立法範疇,讓加害人無所遁逃,而不會因爲法律的要件而獲得逃避空間。

民衆黨立委蔡壁如表示,她贊成林爲洲的想法,認爲法律要件不應該限於性或性別的關係,這樣會讓職場的騷擾、瘋狂的粉絲等跟騷行爲,礙於與「性或性別」無關而不被納入保護。民衆黨主張既然要立法,就該讓法有明確性。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強調,跟騷行爲與「性或性別」有沒有關係,這是「內心的動機」,請問被害人要怎麼舉證對方是基於這個動機來騷擾?且實際上,警方接獲報案第一時間,也必然會詢問報案人,跟蹤者是否基於性與性別來跟蹤,一旦報案者無法證明,別說發出書面告誡,連後續的預防性羈押,乃至於救濟管道都無法啓動。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更說,從臺中瑪莎拉蒂事件來看,警方連對於教育多年的「現行犯如何認定」都有實務上的困難,更何況要員警在沒有具體事證情況下,判斷跟騷是否與性有關?立院應該把法訂清楚,而不是要求所有警察同仁都能舉一反三。

面對在野質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刑法》、性平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已能處理多數恐怖情人的問題,而《跟騷法》就是要補強漏洞。他強調,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維護治安,不應把跟騷的定義弄得很寬,否則恐怕連討債集團打來都可以適用《跟騷法》,警察整天搞這個就夠了。

民進黨立委範雲也說,當然在理想世界,把所有樣態都放進去最好,但現在警察體系能量到底能做到什麼程度?她認爲,《跟騷法》定義已相當明確,不會產生誤會。

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長陳玲君則說,如果不分類型與成因都納入《跟騷法》,會讓真正的被害人無法受到保護,導致警察與政府資源分散,形成三輸局面。

歷經第三次協商,朝野對於跟騷定義仍未取得共識,主持協商的立法院長游錫堃宣佈未達共識的草案繼續保留,留待院會表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