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法院有權預防性羈押

政院今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羅列8類樣態觸法最重關5年,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經立院審查通過公佈6個月內施行。(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拍板「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8類跟蹤騷擾行爲態樣,跟蹤騷擾行爲就是犯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內政部原核報行政院施行日期爲立法後一年,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爲新法上路刻不容緩,徵詢內政部及法務部意見後,裁示修法通過公佈6個月內施行。

蘇貞昌今在行政院會中表示,跟蹤騷擾行爲是嚴重暴力,近期社會事件與跟蹤騷擾有關,各界期盼加入立法防治,參考婦女團體國外法令,把跟騷行爲入罪化;內政部原規畫該法修正後要有1年施行準備期,但修法施行刻不容緩,應該讓制度儘速上路,蘇揆裁示該法修正公佈後6個月內施行。

草案明定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主要聚焦防治性別暴力,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爲;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爲,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內政部表示,犯跟蹤騷擾行爲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告訴乃論;但犯者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視爲加重跟騷最,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爲非告訴乃論。

爲保護受害人安全,導入保護機制,警察公權力受理報案後將及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法院認爲行爲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