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大法官曾5天裁準
包括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等七名大法官,在10月底卸任前得先處理民進黨立委等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釋憲與暫時處分案。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並否決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賴清德總統依法公佈修正後的法律後,總統府、監察院、立法院民進黨團、行政院將接力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因大法官要裁準暫時處分必須考慮施行後是否有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及是否有急迫性,從舊制大法官到新制憲法法庭時期,只裁準三件暫時處分。
過去三件裁準暫時處分案,時間短則五天,長則七十一天,外界好奇這次總統府等四機關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多久做成決定?因爲牽涉新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得否施行。司法院指出,憲法訴訟法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之內作成。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時任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爲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不依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等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憲法保留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虞,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大法官收案後,於六月十日依聲請做出暫時處分,前後十二天。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3例 製表/王宏舜
憲法訴訟法二○二二年施行,當年一名臺籍女子與義大利男子爭奪女兒監護權,因兩人沒結婚,最高法院裁定女童可先和爸爸居住,女子憂心女兒可能被帶至義大利,於當年三月十四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在十八日裁準暫時處分,前後五天。另外,去年十月,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聲請人爲重新計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憲法法庭分案兩個多月後,依職權裁定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主要是依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聲請案件系屬中,憲法法庭爲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暫時處分。
定暫時處分可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爲必要的調查,但所謂的陳述意見或調查,可能是以書面方式行之,即便是準備程序庭也不必然要公開,由誰陳述意見也由憲法法庭裁量。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附具理由。
憲法法庭在決定受理聲請案件後,即會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如有定暫時處分,暫時處分除在本案作成判決後失效,若裁定超過六個月,也會失去效力。
憲法法庭依法只會主動公開已受理案件,聲請案尚未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不會主動公開;案件系屬也不代表受理,但要聲請定暫時狀態,本案與聲請暫時處分須同時送遞,不能只聲請定暫時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