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採認中天主張 法院駁回暫時換照假處分

NCC在11月18日決議對中天新聞臺「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聲請,發言人程怡怡(圖)說明駁回理由包含原處分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鄧博仁攝)

中天新聞臺申請換照,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執照將於12月11日到期,爲捍衛新聞自由及475名員工工作權,中天遞狀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認中天主張,今(7)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中天主張NCC各項程序實體違法爭議,尚待本案行政訴訟進一步調查與判斷;《衛星廣播電視法》基於衛星頻道事業健全發展、保障公衆視聽權益規定換照採「許可制」,此制度與衛星頻道事業的營業權、新聞自由等相互競合衝突,其界線與爭議,無法雙方目前論述的內容解決,難認中天有高機率勝訴

裁定理由並指,中天2014年取得新聞執照時,已知悉6年期限屆滿後,不一定會獲准換髮新執照,當時就可依此預估投注人事及建置設備成本本件假處分聲請主張的損害,不能說是因換照遭否準而造成;況且,中天仍有「綜合臺」、「娛樂臺」等其他頻道可配置新聞臺原有人員,並持續營利,營業收入減少或商譽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或其他方式回覆,難認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考量新聞媒體全體國民公共資源,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法院若准許本件聲請,等於讓中天藉假處分程序迴避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的規範,將使法定6年換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未獲換照所受損失、NCC有效管理秩序權能、衛星頻道事業對社會影響深遠等情事,現有事證難認已達假處分的必要程度

另外,NCC核發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是對於申請書營運計劃書的許可處分,不包含頻位,頻位是由衛星頻道事業及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法律關係,NCC無從介入,因此,中天聲請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並不屬於「公法」法律關係,不能對NCC提起行政訴訟,也不符《行政訴訟法》聲請假處分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