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假處分遭駁 法界指倒果爲因

中天電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北高行發言人程怡怡7日說明合議庭駁回的理由。(鄧博仁攝)

中天主張vs.法院裁定理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中天新聞臺換照申請,執照12月11日到期,中天電視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4大理由認定無急迫性,7日駁回聲請。法界批評,合議庭逾越審查標準,裁定根本「倒果爲因」。

商譽損害可用金錢賠償回復

裁定理由首先指出,中天主張NCC原處分的各項違法爭議,還待本案訴訟進一步釐清,《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換照採「許可制」,與衛星頻道事業營業權、新聞自由之間的界線無法雙方現有論述斷定,難認中天勝訴機率很高。

裁定理由並指,中天電視所屬「中天新聞臺」2014年取得新聞執照,早已知悉6年期限屆滿後,不一定會獲准換照,中天主張的人事設備等損害,不能說是無法換照而造成。另中天還有「綜合臺」、「娛樂臺」可配置新聞臺人員,並持續營利營收或商譽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等方式回覆,難認定本件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最後考量新聞媒體公共資源,應受國家政策主管機關監督,法院若准許本件假處分,等同讓中天迴避換照規範,將使6年換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無法換照的損失、NCC權能及衛星頻道事業的社會影響等,難認有假處分必要。

新聞媒體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另外,頻位是由衛星頻道事業及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法律關係,NCC無從介入;中天聲請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不屬於「公法」法律關係,不能對NCC提行政訴訟,也不符聲請假處分的要件

面對外界質疑裁定太慢,合議庭強調,本案陸續提出的書狀資料相當多,昨天上午仍有書狀提出,已盡最大努力在開庭一週內作成裁定,且根據行政訴訟法利益衡量原則斟酌各面向

不過,律師葉恕宏質疑,中天是請求定暫時狀態,並非本案訴訟,合議庭應採取相對寬鬆的審查標準,釐清有無急迫性、損害難以回覆即可,合議庭卻認爲中天沒說清楚爲何勝訴機率高,已是進行本訟判斷,恐有逾越之虞

忽視新聞自由遭疑先入爲主

葉恕宏說,合議庭替中天預想未來狀況,認爲損害可用金錢賠償彌補,也是「倒果爲因」,因爲中天損失的不只是營收,還有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權及新聞自由,這些能否用金錢賠償,值得商榷,合議庭逕行認定沒有重大損害,有先入爲主的「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