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持刀砍人 身高衣著及機車均不符…光頭男獲判無罪
郭姓男子被控去年10月5日在安南區魚塭旁涉持刀朝張姓男子揮砍成傷,見張掉落魚塭內才罷手並騎車逃逸,張自行上岸後駕車至派出所求救脫險,郭喊冤與張素不相識。郭光頭、雙頰凹陷外,身高、衣着、機車顏色等張指述或監視器畫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認顯有誘導而不可信,法官判他無罪。
郭辯稱與張素不相識,當天並未出現在案發地點魚塭旁,並未持刀攻擊對方,於偵訊及審理時均否認犯罪。
律師抗辯,比對張歷次警詢陳述,一開始說歹徒身高165公分、騎白色機車,後改稱歹徒身高不清楚,經警方提供影像確實是黑色機車,但事實上,郭身高189公分、體重85公斤,體型與一般常人不同,若郭爲行兇歹徒,如此鮮明特徵一定令人印象深刻。
律師說,張於案發隔天在警局以照片指認郭,但張敘述歹徒特徵是光頭、雙頰凹陷,而6張被指認人照片,只有郭的照片符合該特徵,張的指認是否有效,令人存疑。律師也說,張於審理時證稱其警詢所稱被告身高有誤,是因爲其站的位置較低而產生誤解,郭當時右手持刀,刀刃短短約7至8公分等證詞可知,當時歹徒站立位置高於張,爲何張一開始竟指稱歹徒身高與其差不多約165公分,且歹徒所持刀刃約7至8公分,如何站在高處往下砍傷張,可見張能否正確無誤指認歹徒,不免令人質疑。
合議庭指出,郭身高189公分,而張自稱身高165公分,經當庭目視,郭體格高大,身高確實遠遠高於一般成年男子,與張相較,身高落差尤其顯著,在素不相識情形下,郭身高必定給人印象深刻。
張報案時第一時間指稱嫌疑人「身高與我差不多大約165公分」,與郭身高差距過大,嫌疑人是否爲郭,不無可疑。翌日張向警方表示第1次筆錄所述嫌疑人身高特徵有誤,但根據張針對雙方所站位置,嫌疑人當時位置高於張約3格階梯,若郭爲嫌疑人,以其身高加上3格階梯,自張所處較低位置擡頭往上看,視覺上理應感受到比兩人實際身高差更加放大才對。
張於第2次警詢時以照片指認郭,但指認紀錄表6張照片,僅有郭照片符合張所述嫌疑人是光頭特徵,顯有誘導之嫌。
警方調閱案發前相關路口監視器,鎖定郭可能涉嫌,郭坦承監視器畫面騎機車男子是他本人,而當時他是穿着深色長袖上衣、長褲,騎乘黑色機車。張報案時卻表示嫌疑人身穿深色短袖上衣、短褲,騎乘純白色機車逃逸,均與監視器畫面截圖不符。
且郭案發當日8時19分,若行進方向不變,雖可抵達案發地點,但最後1支監視器位在城南路上,距案發地點有相當距離,兩者間有四通八達衆多路徑,郭究竟騎往何處,不得而知。
臺南地院指出,郭男光頭、雙頰凹陷外,身高、衣着、機車顏色等張男指述或監視器畫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認顯有誘導而不可信,認郭男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