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砍人 特徵不符 光頭嫌犯判無罪

臺南地院指出,郭男光頭、雙頰凹陷外,身高、衣着、機車顏色等張男指述或監視器畫面均不符,且照片指認顯有誘導而不可信,認郭男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檢警調查,張去年十月五日上午八時廿分許,在魚塭旁遭人持刀械揮砍,張鼻子、前胸及頸部等均有開放性傷口,頸部傷口更達廿二公分,掉落魚塭後歹徒機車逃逸。張自行上岸,開車到派出所求救,經救護車送醫脫險。

張事後根據警方提供的照片指認郭犯案,郭被訴殺人未遂罪嫌,他偵訊及審理時均喊冤,稱與張素不相識,當天也未出現在案發地點。

郭的律師說,張警詢時一開始說歹徒身高一六五公分、騎白色機車,後改稱身高不清楚;警方提供影像,郭騎黑色機車,且身高一八九公分、體重八十五公斤,體型與常人不同,若郭爲行兇歹徒,鮮明特徵一定會留下深刻印象。

臺南地院認爲,張在第二次警詢時以照片指認郭,但指認紀錄表的六張照片,僅郭符合張所述嫌疑人光頭、雙頰凹陷特徵,顯有誘導之嫌。

且警方調閱案發前相關路口監視器鎖定郭,監視器畫面中郭穿深色長袖上衣、長褲,騎黑色機車,與張報案時指稱的穿深色短袖上衣、短褲,騎純白色機車逃逸並不符。

臺南市警三分局說,當時提供張指認的六張照片,均是案發時路過該路段相關人員,經張指認才鎖定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