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運毒冤判18年定讞 陳火盛入獄8年多終獲清白之機
▲漁船船長陳火盛被捲入運毒案件遭冤判18年定讞,高雄高分院重啓再審程序 。(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高雄漁船船長陳火盛,被控捲入漁船公司負責人林進龍運毒案件,最後2人均遭判刑18年定讞。陳火盛2012年9月被髮監執行,但林進龍則打起官司,爲自己平反,直到今年初終獲判無罪確定。陳火盛也提出再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日前裁定重啓再審程序,並立即停止對陳火盛的執行,將陳火盛釋放。
本案緣起於2009年5月18日,臺商林金羣與毒販謝龍宗,在菲律賓購買近6公斤的海洛因磚16塊,藏在3臺DVD內裝箱,紙箱上寫「林進龍轉交阿鳳」。林金羣遂將紙箱交給到菲國卸貨的我國籍漁船「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謊稱DVD壞掉要送回臺灣維修。隨後林金羣跨海打電話給林進龍,說有故障DVD要送回臺維修,請林進龍到東港碼頭代收後交給謝男的妻子,林進龍一口答應,並叫自己的獨生子,到碼頭取走紙箱。
林子取走紙箱後,隨後被跟監的檢警單位逮捕,檢方認定林子不知情,對林進龍、陳火盛2人提起公訴,最後2人均於2012年8月間遭判刑18年定讞。林進龍不願就此人生含冤,逃亡4年多後獲得「冤獄平反協會」協助,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出再審,再審2度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在今年2月間,駁回檢方上訴,林進龍無罪確定。
林進龍無罪後,冤獄平反協會也協助陳火盛提出再審。陳火盛在案件定讞後1個月,就遭發監執行。而他的在審案件經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也在10月23日作出裁定,准許重啓再審程序,並立即停止對陳火盛的執行。陳火盛隨即獲釋,冤案也獲得洗刷清白的機會。
高雄高分院准許再審的主要理由,是因爲臺商林金羣於2015年歸案返臺執行,他多次供稱陳火盛、林進龍對運毒並不知情;另外檢警當時也調查發現,林金羣也曾隱瞞毒品存在,致電另一位在漁港工作的蘇姓證人詢問陳火盛的漁船是否已到臺灣。再加上同案被告林進龍無罪確定,高雄高分院認爲,有必要重新釐清本案,重啓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