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事彈性 財部祭2措施放寬公股董監派任要點
財政部修正公務員擔任公股機構董、監事相關要點,端出2項放寬措施,包含在符合規定下,公務員可代表國營事業到其轉投資的民營事業出任董、監事;修正後將可增加人事調度彈性。
比如財政部轄下的純國營行庫臺灣銀行,有投資泛民營的公股金控(比如華南金控等),過去公務員只能以「財政部」股權代表身分,擔任公股民營金控的董事、但不能代表「臺銀」,現在則放寬也可以「臺銀」股權代表身分,出任公股民營金控董事。
財政部宣佈修正「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並自1月23日生效。這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以及「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修正,可望增加人事調度彈性。
修正後有2大放寬,首先,公務員在經過其服務機關事先覈准後,就可兼任財政部間接投資事業機構的董、監事。
比方說,先前公務員要先在公股金控、即母公司董事會,擔任財政部指派的代表董事,才能再由金控指派去金控旗下的銀行子公司當董事;修正後,只要公務員服務機關事先覈准,這名公務員就可僅擔任銀行子公司董事。
第二,照先前規定,公務員不能代表國營事業到國營事業轉投資的民營事業擔任董、監事,要點修正後,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公務員可代表國營事業去其轉投資的民營事業當董、監事。
舉例來說,國營行庫臺灣銀行有投資公股民營金控,因此公股民營金控董事席次中有臺銀股權代表,過去公務員不能代表「臺銀」到公股民營金控當董事,只能代表「財政部」;現在則放寬公務員也可以「臺銀」股權代表身分,出任公股民營金控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