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人頭帳戶氾濫 法部修法重懲收簿集團最重判5年

法務部

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灣詐欺猖獗、人頭帳戶氾濫,法務部提修正《洗錢防制法》草案,加重收購、提供人頭帳戶者刑責,草案經行政院13日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說,修法後收簿集團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臺幣400萬元罰金,至於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若5年內再犯將有刑責,若是販賣或提供3個帳戶以上,就直接處以刑責。

法務部表示,行政院從去年7月起推出兩年期「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透過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從懲詐、堵詐、阻詐、識詐等四個面向全面進行區域聯防,法務部除持續督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檢警調機關全力打詐外,對於執法過程中所發現之法律規範不足之處,亦隨時檢討研處修法,避免法律處罰漏洞。

法務部說,這次修法是針對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爲收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除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亦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之困境,因此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法務部是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修法研商會議,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本次倏法是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針對收簿集團爲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另修法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將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而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爲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此外修法並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