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敗國取得戰勝國領土?
釣魚臺列嶼與琉球問題顯示,二戰後的領土政治安排並沒有被充分的尊重及履行。依照《波茨坦議定書》,戰勝國之一的美國無權單獨決定琉球與釣魚臺列嶼的歸屬。
日本迄今宣稱擁有釣魚臺列嶼的主權,這是戰敗國取得了戰勝國的領土,等於是二戰勝利的成果被戰敗國攫取,完全不符合正義。
先看看一個歐洲的例子。二戰結束,1945年蘇聯取得了波蘭的東邊地區,波蘭因而分到了德國原有的東部地區,德、波新疆界形成。東德與西德分別在1950年與1970年與波蘭簽署條約,確定該新疆界,但因東西德政府只是代表其自己,而不能代表「整個德國」。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爲德國的東域問題畫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這個《二加四條約》等於就是由德國所參與的戰後《和平條約》。
由於兩岸分治,戰後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臺北與北京政府均沒有參加,而是分別在1952年及1972年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與聯合聲明,但是就國際法而言,這並不等於戰後中國與日本的最終政治安排已經結束。
從德國與波蘭新疆界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地理解,從1949年兩岸分治起,兩岸政府均僅能代表自己所管轄的人民及地區,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就像東德與西德分別與波蘭簽署條約的道理一樣)。要徹底解決中日之間的戰後政治安排,必須由統一後的中國或兩岸一起與日本共同討論或簽署和平條約。
日本戰敗國竟取得戰勝國的領土,反映出二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從德國新疆界的法理程序來看,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一後或統一前由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最終和平條約纔算完成法理程序,即(1+1)+1,(臺灣+大陸)+日本的共同解決。
所以用(1+1)來表示,是表示兩岸在主權宣示上是重疊的,所以用括號()來呈現,()內的1+1表示兩岸的治權分立。(1+1)亦可以表示由兩岸共同組成的共同體代表團,代表共同行使整個中國的主權,以與日本進行磋商。
實力當然是解決政治難題的關鍵所在,但必須也要有合理的政治思路與智慧。「一中三憲、兩岸統合」是兩岸完全統一前應有的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在這樣的政治定位下,兩岸可以共同組成共同體代表團,代表整個中國主權與日本簽署最終和平條約,要求日本在道歉、賠款、領土3件大事上做出迴應。另外,兩岸也可在海域事務上成立「兩岸海域共同體」,共同研究、開發、維護、治理兩岸在東海與南海的相關事務。
中日之間並沒有最終和平條約,因此在法理上,中日戰爭並沒有真正的結束。天下也沒有戰敗國取得戰勝國領土的道理。釣魚臺列嶼問題必須放在這兩個思路下,才能理直氣壯地與日本爭議。這是紀念七七抗戰應有的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