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確定獨獲140億遺產!長榮兄弟爭產風波落幕 判決理由曝光
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由4子張國煒(見圖)接任總裁、單獨繼承140億元財產(中時資料照片)
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在2014年立下密封遺囑,據傳指定由4子張國煒接任總裁併單獨繼承百億元財產,3子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最高法院駁回張國政上訴,判決密封遺囑有效,全案確定。
張國政起訴主張,他與張國煒是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死亡)之子,他認爲,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作成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亦未向楊昭國陳述爲自己之遺嚼。
張國政認爲,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所定要件,應屬無效,因對於密封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執,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所爲密封遺囑無效之判決(張國政另請求確認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6日所爲代筆遺囑無效部分,經第一審判決敗訴後,未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張榮發雖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在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羣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他在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況且他在2014年9、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新臺幣1億元,2014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羣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多元給張國煒,可見他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表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之簽名,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他在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之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高院指出,公證人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蓋用鋼印,與公證書上密封遺囑之製作地點並無誤載之情事,密封遺囑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自屬有效,張國政訴請確認遺密封遺囑無效,爲無理由,判他敗訴,張國政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