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產 張國煒可繼承百億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前,曾作成密封遺囑指定繼承,最高法院14日判決密封遺囑有效確定。圖爲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前1年多,用「密封遺囑」指定財產繼承,但三子張國政提起密封遺囑無效的訴訟,案經纏訟,最高法院認定,張榮發作成密封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當時也有見證人及公證人確認,14日判決密封遺囑有效,四子張國煒將因此單獨繼承百億元財產,爭訟8年的官司終於落幕。

對此判決,長榮集團表示,事涉大股東家族事務,公司不做迴應。而星宇航空也表示不迴應。

張國政主張,他與張國煒是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死亡)之子,他認爲,父親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作成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也未向楊昭國陳述自己的遺囑。

張國政認爲,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所定要件應屬無效,請求法院確認父親張榮發生前所爲密封遺囑無效的判決,至於他另請求確認父親2014年12月16日所爲代筆遺囑無效部分,經一審判決敗訴後,他未提起上訴已確定。

一、二審認爲,張榮發雖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到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在密封遺囑後有譫妄症候羣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他在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況且他在2014年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同年11月間,移轉他的英屬維京羣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1億4675萬多元給張國煒,可見他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歷審認定,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他在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爲是張榮發親自簽署,密封遺囑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屬於有效,因此都判決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向三審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張榮發作成密封遺囑時確實具有遺囑能力,且在場的柯麗卿等3人爲張榮發所指定的見證人,並經公證人楊昭國在密封遺囑過程中予以確認。且張榮發在楊昭國面前取出他簽署的遺囑正副本,並與楊昭國確認後才密封,已表明爲自己遺囑之意,密封遺囑合法,昨日判決張國政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