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村鄉代賴英瑜當選無效 喊冤不認識對方遭陷害
對此賴英瑜喊冤表示呂男不是她的競選團隊,她也不認識呂男,將上訴到底盼司法能還她清白。(翻攝賴英瑜臉書/吳建輝彰化傳真)
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大村鄉1名58歲的呂男,在選前10天拿了300元給楊姓鄰居,要求投票給大村鄉第4選區唯一女性鄉代賴英瑜,遭檢警查獲,彰化地院判呂緩刑4年,近日賴英瑜也遭判當選無效;對此賴喊冤表示呂男不是她的競選團隊,她也不認識呂男,將上訴到底盼司法能還她清白。
呂男爲了讓賴英瑜能順利當選,去年11月16日下午騎機車到楊姓鄰居家交付300元,約定選舉投票給賴英瑜,檢方查獲後於同月24日下午通知楊到庭訊問,並同步搜索呂住處,查獲41件賴英瑜的競選文宣,楊也交付5件競選文宣。
當時呂男遭依《選罷法》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賄賂的300元沒收。最終賴英瑜在去年選舉中以1053票勝出,不過被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但賴英瑜辯稱呂男不是助選員,她與呂男也不認識,2人間也沒有聯絡方式,認爲是遭陷害。
法官審理認爲,呂男可隨時向賴英瑜競選團隊索取口罩發給選民,已積極參與賴英瑜競選活動,可認屬於賴英瑜直接或間接認可的助選員,加上呂男以計程車爲業,月收入2萬元供給己身、母親及2名孫子已有困難,豈會爲素未謀面的賴英瑜賄選。
法官審酌,賴英瑜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爲負責,不論該人員爲當選人服勞務,有無掛名或職銜爲何,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的薪資或報酬,基於損益同歸原理,即應視爲當選人本人所爲,爲此彰檢起訴賴英瑜並請求判決當選無效,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