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員推輪椅害身障者摔傷腳趾 基金會連帶賠償25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片
翁姓照顧員2021年間,經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派遣照顧吳姓女子,當推輪椅行經雙連捷運站電梯2號出口斜坡處,沒正確使用輪椅推行方式,疏於注意輪椅輪子卡在路面凹陷處,吳女從輪椅摔落,左腳趾骨外露,併發蜂窩性組織炎。士林地方法院認,翁男、雙連基金會,須連帶賠償25萬餘元。
身心障礙人士吳女主張,2021年11月12日前往馬偕院就醫,雙連基金會派遣翁姓照服員陪同就醫,翁男在雙連捷運站無障礙電梯2號出口斜坡時,未正確使用斜坡輪椅推行方式,沒注意輪椅失速,在路面凹陷處卡住傾覆,害她摔下輪椅,腳趾擦挫傷,後續併發蜂窩性組織炎,提告求償醫藥費、看護費、及慰撫金50萬元,翁男與雙連基金會須連帶賠償共97萬8380元。
雙連基金會抗辯,翁男是獨立照顧服務工作者,基金會雖與與翁男有勞務承攬契約,但服務報酬是由基金會向臺北市社會局與申請服務的民衆請領再代轉,與翁男不具聘僱關係,雙連基金會不負指揮監督責任;傷者有糖尿病,傷口發展至蜂窩性組織炎,與翁男行爲不具因果關係。
翁男稱,曾多次提醒吳女乘坐輪椅要系安全帶,外出要穿鞋子,吳女均置之不理,事故當下,因行經路線鐵條下陷致輪椅卡住,吳女滑落地面,倘吳女有系安全帶,應不會有此意外。
法院認定,翁男行爲有過失,無其他事證證明吳女足部蜂窩組織炎有其他外力介入,傷勢與翁男行爲具因果關係。雙連基金會與翁男簽約,每年續約須考覈專業能力、民衆滿意度,且舉辦在職訓練教育等,翁男受監督,具事實上僱傭關係。
吳女得請求損害賠償看護費、醫療費、醫療用品費、就醫交通費及15萬元慰撫金,共50萬餘元,但此案吳女與翁男、基金會雙方,各應負擔5成過失責任,判翁男、基金會應連帶賠償25萬2776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