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他人出國犯罪 最重關7年罰2千萬

爲遏止民衆被騙出國的豬仔案重演,立院昨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特別增訂招募他人出國犯罪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圖爲去年11月,新北淡水傳出詐騙集團爲取得人頭帳戶,將多名被害者囚禁在大樓內,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出現一段影片,疑似就是當時囚禁的現場。(摘自爆料公社臉書粉絲專頁)

爲遏止民衆被騙出國的豬仔案重演,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特別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出國實行犯罪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爲打詐推動修法,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條文列明,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屢傳國人被誘騙至柬埔寨等國,被逼迫加入犯罪集團,動輒遭拘禁、毒打、虐殺,震驚國際。行政院緊急補破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昨日三讀。

這次修法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也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擴大沒收範圍,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

原條文規定,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這次修正爲,「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即使法院判決免刑與緩刑,也不可登記參選。

爲加強打擊詐團,依行政院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戰略行動綱領1.5版」,高檢署將成立「查緝詐欺與資通犯罪督導中心」,但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質疑,督導中心卻未與地檢署協調解決管轄權模糊的問題,司法資源未能發揮最大效益。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地方檢察署若難以劃分權責範圍時,「查緝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應協助分案指派、統整專案,以集中偵辦、有效起訴詐騙集團。

鍾佳濱說,各地檢察署已被「車手」、「人頭帳戶」等詐欺相關案件給淹沒,4月時甚至有地檢署在累積3000多件案件後,一次性「泄洪」到檢察官身上。

以新北地檢署爲例,2021年新增案件數爲26.8萬件,到了2022年暴增爲31.5萬件,但法定員額才從472人增加爲490人,顯然不成比例。

鍾佳濱主張,法務部應向行政院爭取檢察官助理等編制外人力,協助消化堆積如山的幫助詐欺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行政院已成立打詐專責辦公室推動各項工作,政府會提供足夠人力和資源,繼續落實打詐工作,讓人民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