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修法草案 司改會轟內容粗糙籲立院嚴審
刑法「肇事逃逸罪」因違反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並明訂政府2年內要完成修法,需在5月底前完成修法。民間司改會今天質疑,行政院會日前提出的「肇事逃逸罪」修法草案,除了將「肇事」改爲「發生交通事故」外,仍持原本「逃逸」爲構成要件,立法品質粗糙,未增強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呼籲立院切勿採納,應重新審視肇逃罪的保護法益。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民間司改會今天舉行記者會批評,修法期限在即,行政院及主責的法務部竟遲在4月27日纔將「肇事逃逸罪」草案倉促送進立法院審議,不僅修法怠惰,且立法品質粗糙,就連司法院也持反對意見;司改會常務董事林俊宏指出,政院版的修法草案未來對肇事逃逸的認定仍然困難,造成實務混亂,呼籲立法院不能照單全收。
臺北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副理事長陳奕廷也說,政院版草案僅將「肇事」改爲「發生交通事故」,仍維持原本的「逃逸」二字作爲構成要件,但對於「停留現場的肇事者是否需要呼救」、「留下有效聯絡方式後是否可先離開」、「留在現場是否需表明自己身分」等爭議仍未解決人民與法院的困擾,法務部所提的草案是拼湊的產物。
司改會主張,爲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肇事逃逸罪」的修法應鼓勵通報救護,將肇事者協助呼救納爲減刑或免刑的事由,而欠缺明確的「逃逸」以「未使自己之身分獲得確認而離開現場」取代。
司改會也呼籲立法院審議該法案時應徹底檢討法務部提案的衆多缺失,應該參照各界專家學者意見,仔細斟酌肇逃罪的保護法益,並在5月底前制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