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9000元買到假浪琴錶,向商家索要10倍賠償
浙江杭州,夏先生在購物平臺網購價值9000元的浪琴手錶,收到貨物後,發現手錶不是正品便要求退貨。客服拒絕退貨聲稱,一旦拆封,拒不退款。夏先生無奈地表示:不好意思,假一罰十,請賠償9萬元。
夏先生計劃在岳父生日之時,給岳父送上一份大禮,挑來挑去決定給岳父送一塊手錶。
夏先生到專櫃去挑選,最終相中了一塊價值1萬元的浪琴牌手錶。夏先生打開某購物平臺APP對比了下價格,發現某平臺正在搞活動,同款手錶比專櫃便宜了1000元。
這麼大的便宜,不撿白不撿,夏先生就在平臺以9000元的價格購買了這款手錶。
在收到快遞時,夏先生爲了保險起見,對收取、打開快遞的全過程進行了錄像。夏先生滿懷期待地取出手錶,並仔細觀察。
很快夏先生就發現了問題,按照官方介紹,這款手錶機芯是L1888.2,官網上給出的震動頻率是25200次,換算下來就是一秒鐘跳動七下。可拿回家檢測後卻發現自己的這塊表一秒鐘卻跳動了八下。
更誇張的是,這款手錶的外觀和正品也有差異,收到的手錶的外圈是有螺紋的,而這款手錶的官網介紹,正品的是沒有螺紋的。從做工來看,收到的手錶的表面打磨得十分粗糙,根本不像一款價值數萬元的手錶。
還有幾天就到了岳父的生日,總不能送塊假表過去吧。夏先生找到客服,要求退貨退款。可店鋪客服卻認爲夏先生好欺負,直接回複道:如果沒有開封使用的話,可以通過特殊渠道申請退款。一旦開封,那就不能退貨了。
無奈的夏先生,只能聯繫購物平臺的客服,希望平臺客服予以解決。可平臺客服的說法,更讓夏先生無語,客服稱:賣家的店鋪資質都是正規的,店鋪評分也很好,肯定不是假貨。再說,客服人員看不出明顯的區別,無法甄別商家所售的商品是真是假,所以也無法支持夏先生的請求。
對於夏先生提出的機芯編號存在異常的問題,客服也回覆,是因爲手錶新舊版本交替造成的。
面對客服如此敷衍的態度,夏先生十分氣憤,他十分堅信自己的判斷,於是將手錶拿到了專櫃進行鑑定。
專業人士經過觀察,口頭告訴夏先生,夏先生所購買的手錶機芯號和機芯是不吻合的。其次,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細節,那就是浪琴手錶根本不會使用藍鋼螺絲,而夏先生買的這塊手錶,很明顯使用就是藍鋼螺絲,因此夏先生從平臺購買的這塊手錶不是原廠生產的。
夏先生收集到如此多的證據,再一次信心滿滿地將證據提交給平臺客服,在這麼重要的證據面前,平臺客服表示會立即介入調查,同時也向夏先生作出承諾,一旦查明情況屬實,他們一定會對商家作出嚴重處罰,並履行假一賠十的承諾。
在調查的過程中,商家堅定地稱自己只賣正品,並反咬夏先生一口,認爲夏先生已經將手錶進行調包,夏先生是在敲詐勒索商家。
商家的舉動,讓夏先生十分生氣,好在夏先生有個習慣,對於貴重物品收件的時候,將收件和打開過程進行錄像。
於是,夏先生就將錄像提交給了平臺客服。沒多久,剛還在義正言辭的說只賣正品的商家,立即將店鋪關閉了。
此時,商家售假的行爲已經坐實,購物平臺也按照之前假一罰十的約定賠付了夏先生9萬元,後面則由購物平臺向商家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即買賣雙方可以對欺詐賠償金進行自由約定。
也就是說,雖然法律規定是三倍賠償,但是商家承諾了假一賠十,因此本案中夏先生依約定,向商家索賠手錶價款的十倍,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索賠,還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踐中,爲維權方便,消費者一般選擇起訴網絡交易平臺。具體到本案,購物平臺率先爲商家墊付假一賠十的款項,事後再向商家追償,也是合法的。
再者, 商家或將涉嫌犯罪。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這裡的數額較大,是指50000元以上,一塊手錶的價值就在1萬元左右,相信涉案商家怎麼都不只賣五塊假表吧?
筆者點評:“假一罰十”是商家對商品質量的一種誠信保證和罰則承諾。經營者在經營的過程中,應當恪守社會公約,誠信經營,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消費者應謹慎甄別和挑選,對於貴重物品要注意保留維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