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司被處以20萬元罰款

本報訊記者建華)面對法院的執行,被執行人一面表示積極配合,一面卻僞造付款回單欺瞞法官。日前,浙江杭州濱江區人民法院對該名被執行人處以20萬元罰款

2020年9月3日,濱江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浙江某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的執行案件。按照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向申請執行人浙江某旅遊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0萬元案款利息

立案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傳票風險告知書,同時通過電話聯繫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朱某,告知其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以及不配合執行則可能面臨的限高、失信等強制措施的嚴重後果。在法官再三告知後,朱某表示本案的20萬元案款已於2020年10月1日通過第三人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杭州某支行的賬戶代爲支付,並提供了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代爲支付的賬號銀行流水明細及國內支付方業務付款回單。

然而,經多方查詢,未查詢到2020年10月1日付款人爲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收款人爲濱江區法院的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的交易回單。經反覆覈實,發現被執行人所提交的回單右下方電子印章編號及左下方回單打印時間與銀行流水對賬單並不一致,均不是真實交易,第三人浙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代爲支付的賬號銀行流水明細中也無20萬元款項的劃付記錄

由於被執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且虛構付款事實,規避法院執行,在證據面前仍拒不悔改,濱江區法院作出對被執行人處以20萬元罰款的決定。後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罰款複議,杭州中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