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湖北一起17歲少年引發的倫理鬧劇
自古以來爲情殺人的事情不在少數,甚至爲了和情人在一起而不惜將丈夫殺害也偶有發生,最出名的莫過於潘金蓮爲了和西門慶在一起而將其丈夫武大郎殺害,最後兩人都被其小叔子武松一刀捅死。而在本文中也出現過這麼一起案例,一位母親居然對兒子同學動情,最後爲了和兒子的同學在一起而不惜將丈夫殺死,最終兩人的姦情也被死者弟弟發現轉而報警將兩人抓捕歸案。
2002年7月25日湖北某派出所接到一男子報案稱懷疑其哥哥已經遇害了。該男子名叫陳奎,其哥哥名叫陳發,於5年前外出打工但之後卻一直沒有回過家,雖然期間有多次寄信回家稱早已經和妻子王梅沒有了感情,因此在外面安了家,但無論是說話的語氣還是字跡都不像哥哥陳發所寫。
本來陳奎還只是懷疑哥哥遇害,但最近發生的一件事卻讓其幾乎肯定了哥哥已經遇害了。因爲在不久前他撞見了嫂嫂王梅和一個青年男子偷歡的事情,更讓陳奎感到後怕的是這個青年男子早在5年前就和嫂嫂王梅有了姦情,因此陳奎這才幾乎確定自己的哥哥陳發已經遇害了。
隨後警方立馬對陳發寄回來的信件進行了調查,果然發現其字跡並非出自陳發,反而是出自於這個青年之手,在民警的審訊下該青年男子對殺害陳發一事供認不諱。
該男子名叫李順,23歲,從小就沒了母親。五年前的李順還在上高三,那時的他雖然只有18歲卻已經長得非常成熟,加上硬朗的五官,挺拔的身材而成爲了學校很多女生暗戀的對象。但對於這些和自己同齡的女孩子,李順卻一點都不喜歡,他更喜歡成熟知性的女子。
李順有個好朋友名叫陳天,而陳天正是王梅和陳發的兒子。兩人相識於球場並很快結下了深厚的友誼,隨着感情的進展陳天便將李順帶到了家中吃飯,也正是因爲這一頓飯讓這這幾人的命運連接在了一起。
當天王梅恰好在家,對於兒子陳天帶同學回來吃飯很是歡迎,當即就做了一桌子美味的飯菜,李順也對其讚不絕口,誇讚王梅長得很年輕漂亮,還會做這麼美味的飯菜,能當王梅的兒子很是幸福。
對於李順的誇讚王梅很是受用,畢竟沒有那個女人不願意聽到年輕漂亮這四個字,當得知李順沒有母親後便讓其日後有空經常來玩。
而李順也沒有絲毫客氣,在之後的日子裡真的經常來玩耍了。只是王梅不知道的是,李順來玩可不僅僅是爲了兒子陳天,更不是爲了蹭飯,而是爲了自己。
原來王梅雖然已經有快40歲了,但由於保養得好看起來就像個30出頭的人,加上身材又好,而李順又喜歡成熟的女人,因此這才經常找藉口蹭飯來到王梅家中。
長期以往兩人之間的距離迅速拉近,李順也得知了王梅的丈夫陳發經常在外面亂來,還喜歡酗酒家暴,看着黯然神傷的王梅,李順幾乎就要將“我來照顧你”這幾個字脫口而出,但最終還是理智佔據了上風,他畢竟是陳天的朋友。
而在長期的相處中其實王梅對於李順也有幾分異樣的情愫,眼前的這個大男孩充滿陽光,善於傾聽,又給人一種安全感。同樣其對於李順眼神中透露出來的想法也心知肚明,加上李順在幫忙洗碗時故意觸碰自己的一些小動作,都讓王梅心中像被螞蟻爬一樣,癢得不行。
但礙於自己的身份,雖然王梅沒有拒絕李順的小動作,卻也沒有給予迴應。
1997年9月16日丈夫陳發因爲生意不順而喝了酒,當天回來後正好趕上李順幾人在吃飯,突然酒瘋發作的陳發當即就把桌子掀翻了,對着王梅就是一頓毒打後隨即離去。擔心父親酒醉後再鬧事的兒子陳天隨即跟了出去,只留下李順和王梅在家中。
看着這個楚楚可憐的女人臉上被打得鼻青臉腫坐在角落哭泣,李順的心中像被刀子割一樣痛苦,此刻的他再也掩蓋不住內心的衝動一把上前抱住了王梅,將其埋於自己寬厚的胸膛之上。而王梅竟也鬼使神差般不再顧及彼此身份,給予了李順迴應,兩人當即擁吻起來,隨後便發生了關係。
就這樣18歲的李順和同學38歲的母親王梅突破了關係,並在日後發展成爲了情人,兩人經常揹着陳天和陳發偷情。
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兩人的關係還是被王梅的妻子陳發無意中撞破,看到自己的老婆和一個臭小子在鬼混,陳發頓時怒火攻心拿起扁擔就要打這對偷情男女,爲了不讓自己心愛的人被打,年輕氣盛的李順竟然從兜裡拿出水果刀對着陳發刺了過去。
而看到自己的小情人爲了自己對着陳發捅了過去,王梅也顧不了這麼多隨即和李順一起將自己的丈夫陳發殺死並掩埋。
事後爲了防止被發現,王梅對外稱丈夫陳發外出打工去了,爲了讓謊言更爲真實李順還模仿陳發的筆記寫了幾封信寄給了陳發的弟弟陳奎,本來這件事情一直可以瞞下去直到兩人的關係被陳奎撞破,引起了其疑心。
隨後警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李順和王梅進行了起訴,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最終法院宣判了李順死刑,王梅無期徒刑。
陳天怎麼也沒想到,自己的好兄弟竟然和自己的母親一起殺害了自己的父親,這對於20多歲的陳天而言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打擊。而這件事案例回顧:湖北一起18歲小夥勾引室友母親引發的倫理糾紛發生後,網友也紛紛怒斥李順王梅兩人不顧禮義廉恥。
(《真實案例:湖北一起18歲少年勾引室友母親引發的倫理鬧劇》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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