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道起糾紛 曳引車司機比中指否認侮辱還辯:跟同業打招呼

一名曳引車司機去年12月16日上午經臺南善化木柵港西路,開車由內側變換至外側車道,與後方轎車起行車糾紛,至該路與直加弄大道交岔路口右轉時,將左手伸出窗外對轎車比中指而被訴公然侮辱。他辯稱與大車同業打招呼,但行車記錄器對向車道僅一般轎車,法院判罰他4千元。

曳引車司機不否認該時段將左手伸出窗外,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他辯稱,並未比中指,當時應該是遇到開曳引聯結車等大車同業打招呼,並無公然侮辱轎車司機。

轎車駕駛說,他在一輛聯結車後面,他切到外線道要直行,快接近對方的時候,對方打方向燈直接切到他前面,他踩剎車讓行,他也沒有按喇叭。他說,之後又切回內線道直行,對方在木柵港西路與直加弄大道路口右轉時,從窗戶伸出手對他比中指。

轎車駕駛表示,當時對方要切到右側車道,他有煞車讓對方,不過對方應該是不爽,所以後來才用左手比中指。

臺南地院認爲,曳引車司機確有駕車至事發地點,特意伸出左手等情節,均與轎車駕駛指訴情節相符,同時,經檢方檢視轎車駕駛提供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曳引車司機確有以左手伸出窗外,認曳引車司機確有對告訴人比中指,應無疑義。

臺南地院指出,舉起中指意在表示輕蔑,與辱罵語詞同,被告公然針對告訴人有此行爲,自足以使告訴人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受辱,綜參被告朝告訴人比中指,顯然出於不滿、攻擊,其所爲實爲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批評,純粹在對告訴人人格爲污衊,主觀上具有侮辱犯意。

且依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曳引車司機對向車道僅有一般轎車,並無與其同爲營業半拖車、拖車或曳引車及被告所謂的「大車」可言,被告空言否認,並不可採。

臺南地院認爲,轎車司機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只要對方當庭親自道歉即可意願,但曳引車司機於審判程序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曳引機司機故意做出比中指行爲而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認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4千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