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完善券商風控指標體系,突出全面風險管理
證監會進一步完善券商風控指標體系。
9月20日,證監會表示,爲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體系,推動證券公司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促進證券公司高質量發展,修訂發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下稱“《風控指標規定》”),並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整體來看,與現行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相比,《風控指標規定》主要調整完善了四方面內容:一是完善業務計量標準,引導發揮功能作用;二是優化分類計量,引導主動加強風險管理三是結合市場實踐,提升指標體系完備性;四是強化資本約束,加強重點業務風險防範。
證監會表示,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在提升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增強行業抵禦風險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爲進一步發揮風險控制指標對證券公司資源配置的“指揮棒”作用,提升全面風險管理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以自身高質量發展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有必要結合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對《風控指標規定》進行修訂。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指出,經過逐條研究,大部分意見已充分吸收,沒有完全吸收的意見主要是放鬆對場外衍生品等創新業務計量標準的建議。
“考慮到從前期監管實踐看,個別證券公司未落實衍生品服務風險管理的業務本源,創新業務開展不審慎,未真正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因此,有必要通過強化資本約束,引導證券公司切實發揮功能作用,故未完全吸收相關放鬆指標的意見。”證監會強調。
有業內人士認爲,此舉意在支持優質證券公司適度拓展資本空間,預計將釋放近千億元資金,促進有效提升資本使用效率,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力度。
進一步引導證券公司發揮長期價值投資等作用
證監會指出,本次調整主要涉及《風控指標規定》中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表內外資產總額計算表、流動性覆蓋率計算表、淨穩定資金率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等6張計算表,主要修訂了四方面內容。
一是完善業務計量標準,引導發揮功能作用。發揮風險控制指標的導向作用,對證券公司投資股票、開展做市等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予以優化,進一步引導證券公司在投資端、融資端、交易端發力,充分發揮長期價值投資、服務實體經濟融資、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作用,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
二是優化分類計量,引導主動加強風險管理。適當調整連續三年分類評價居前的證券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調整係數和表內外資產總額折算係數,差異化充實可用穩定資金,爲證券公司適應新的分類評價結果設置過渡期,引導證券公司主動加強風險管理,支持合規穩健的優質證券公司適度提升資本使用效率,更好爲實體經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三是結合市場實踐,提升指標體系完備性。明確證券公司參與公募REITs等新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明確證券公司爲區域性股權市場提供服務等業務的特定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根據期限匹配性,細化不同期限資產的所需穩定資金。
四是強化資本約束,加強重點業務風險防範。完善證券公司投資單一產品的穿透要求,按照單一或穿透孰嚴計量風險資本準備。對場外衍生品等適當提高計量標準,加強對私募非標資管、託管等業務的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有效性,維護市場穩健運行。
突出審慎從嚴監管導向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不斷健全以淨資本和流動性爲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督促證券公司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夯實內控合規基礎。
“2020年1月修訂發佈現行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以來,經過四年多的實踐,證券行業抗風險能力穩步提升,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四項核心風險控制指標長期維持在監管標準的1.5-2.5倍水平,行業持續穩健發展,沒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在提升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增強行業抵禦風險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證監會稱。
證監會指出,爲進一步發揮風險控制指標對證券公司資源配置的“指揮棒”作用,提升全面風險管理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以自身高質量發展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有必要結合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對《風控指標規定》進行修訂。
對於本次修訂《風控指標規定》,證監會表示,主要體現四方面的監管導向。
一是突出全面覆蓋。對證券公司所有業務活動納入風險控制指標約束範圍,提升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的完備性,夯實風控基礎。
二是突出審慎從嚴。對創新業務和風險較高的業務從嚴設置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引導證券公司走資本集約型的專業化穩健發展之路。
三是強化風險管理。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水平、業務風險特徵和期限匹配性,合理完善計算標準,提升風險控制指標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是促進功能發揮。引導證券公司優化業務結構和資產配置,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的力度,提升資本使用效率,成爲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