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要求上市公司 重訊發佈機制 年底建置完成
另有關重訊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保存等相關制度建置作業,最晚應在今(111)年底前建置完成
證交所此次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上市公司發佈重大訊息應具嚴謹之評估過程,爲確保發佈重大訊息之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證交所修訂法規要求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包含發佈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另考量相關制度之建置作業時間,至遲應於今年12月31日前建置完成。
另爲提升公司對資訊安全之重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指派資訊安全長統籌資訊安全政策推動與資源調度事務,證交所也修訂法規要求公司指派資訊安全長及其變動應發佈重大訊息。
另爲維護股東權益,修訂法規明定上市公司接獲召集權人通知召開股東會,公司應發佈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
證交所並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提升法人說明會資訊透明度。
除現行規定上市公司「自辦」之法人說明會「皆應」輸入會議影音連結資訊外,證交所增修法規,上市公司「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每年度應「至少擇一」受邀參加場次,上傳法說會之會議影音連結資訊,讓未能參與之投資人也能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爲便利上市公司及合作單位妥善規劃相關事宜,此修正條文自明(112)年1月1日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