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律所執業信息報送指引“出爐” 明確律師事務所常態化報送工作機制
2023年10月27日,證監會聯合司法部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爲落實《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律師事務所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基本情況的規定,證監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4號》,請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嚴格遵照執行。
一是總體要求。律師事務所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信息,是做好證券法律業務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各律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執業信息報送工作,明確律師事務所常態化報送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
二是報送主體。按照《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要求完成首次備案的律師事務所,按照本指引要求,由總所通過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https://neris.csrc.gov.cn/)統一備案系統律師事務所備案模塊,統一負責報送執業信息。
三是報送時間。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在出具項目最後一份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後即時報送執業信息,也可以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一季度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報送工作。
各律師事務所要抓緊組織力量,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經完成的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補充報送工作。
四是報送內容。律師事務所報送執業信息,需要在系統中填報以下三類信息:(1)基本情況:律師事務所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日期、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對應證監局、業務類型;(2)委託人信息:委託人類型、委託人名稱及證件類型、委託人證件號、委託人住所地;(3)法律意見書信息:法律意見書名稱、出具日期、簽字律師數量、法律意見書數量、簽字律師及身份證號,並上傳法律意見書(含律師工作報告)電子文本。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準備報送信息材料,保證報送的執業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是監督檢查。各證監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轄區的律師事務所嚴格按照本指引做好執業信息報送工作,審覈轄區律師事務所報送執業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備性。在監管工作中,各證監局發現律師事務所未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執業信息,或者報送的執業信息材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採取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各證監局發現在本轄區執業的住所地在其他轄區的律師事務所未及時報送執業信息的,要在三個工作日內通報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證監局。
六是業務諮詢。各律師事務所在報送執業信息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可以向住所地證監局諮詢。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