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物室偷贓款19萬元 員警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警政署保二總隊張姓員警於民國110、111年間5次潛入證物室,竊取犯罪案件查扣不法所得信封袋,合計新臺幣19萬餘元,法院判刑1年,緩刑2年。懲戒法院判張男撤職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張男於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偵查佐任內,於l07年4月至9月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流程,因爲曾經協助同事處理業務而持有保險箱鑰匙,但一直沒有交還。
判決表示,張男於110年、111年間,5次未經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以所持有鑰匙開啓保險箱,竊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合計19萬3400元。
等到張男的同事要辦理入庫時發現有異,調閱監視器後查出張男犯案,高雄地檢署依加重竊盜罪起訴張男。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張男坦承犯案並繳回所竊取款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8萬元。張男未上訴而確定。內政部將張男調職後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爲,張男的違失行爲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以及損害贓證物管理的正確性,使民衆喪失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信任,以及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判決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