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違規行爲頻發 專家:加強系統校檢功能 強化機構主體責任
人民網北京5月28日電 (黃盛)近日,關於“個人徵信報告現侮辱字眼”事件引發各界關注。江蘇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查詢個人徵信報告時發現,其報告中“工作單位”一欄出現侮辱性表述。經查,該信息由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商消費金融”)上傳。5月26日,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就此事約談晉商消費金融及其大股東晉商銀行,在重申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嚴肅提出後續整改要求。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近年來金融機構在個人徵信方面的違規行爲並不少見,央行等監管部門也進行了多次處罰。但要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需要加強個人徵信系統的校檢功能,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內控主體責任,並在法律法規、徵信環境、民衆意識等層面協同配合。
徵信違規行爲多有發生
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在26日的公告中稱,爲切實保護信息主體徵信合法權益,規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的操作行爲,決定從即日起暫停晉商消費金融徵信系統查詢權限,責成其內部整改,切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
“晉商消費金融由於管控不利,已經給金融消費者的聲譽造成了傷害。暫停晉商消費金融徵信系統查詢權限屬於重大處罰。”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衍行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這意味着晉商消費金融大部分業務已經不能辦理,要待該公司內部整改合格,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後,需要重新申請權限才行。
這不是晉商消費金融第一次在個人徵信方面違規。2019年8月,晉商消費金融因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相關規定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被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責令限期改正,並被處以罰款50萬元。
不只是晉商消費金融,人民網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與個人徵信相關的糾紛事件並不少見,包括未經授權查詢個人徵信信息、報送個人不良信息未履行告知義務等。
徵信監管舉措逐漸細化
針對個人徵信出現問題帶來的糾紛,中國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專委會專家委員安光勇認爲,當下消費、借貸等領域出現了不少創新型的金融衍生品,間接增加了個人徵信方面出現問題的概率;部分農村金融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對相關監管的理解和對內控制度的力度存在不足,也導致這些機構爲了風控,過度查詢個人徵信資料。
對於個人徵信出現的違規行爲,監管部門不斷夯實徵信機構責任。2013年實施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要求“徵信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今年發佈的《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徵信信息的加工、保存、提供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規範,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用信息,應當對信息提供者的業務合法性、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審覈,保障採集信用信息的合法、準確和可持續。”
對於徵信機構責任,《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今年4月2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對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企業監管約談時,特別提到要打破信息壟斷,通過持牌徵信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徵信業務。
26日,當事人房女士向人民網表示,她絕不是爲了索要賠償,而是要尋求一個公正合理的說法,對自己和社會有個交代。
據《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金融機構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不良信息前,應當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晉商消費金融報送不當信息,本可以通過簡單的算法過濾出有問題的信息,但卻沒有做到。這也暴露出了部分機構在徵信管理方面存在操作風險和管理漏洞。”安光勇建議,要想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需要法律、徵信大環境和民衆意識整個社會層面達成協同配合,尤其需要加強個人徵信系統中的校檢功能。
查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起草的《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數據採集規範通用要求(二代試行)》不難發現,目前徵信機構將個人徵信信息報送央行徵信中心後,對於結構化或相對有明確規則的字段以及報文格式、規範等,央行徵信中心設有一定的校驗規則,但其他字段及記錄內容是由提供機構在報送文件前自行校驗。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高級研究員程瑞表示,個人徵信涉及公民隱私,因此內容的準確性、信息的保密性是對徵信管理的核心要求。金融機構對徵信內容的修改、添加,必須遵循嚴肅化、最小化原則,從制度層面予以明確、在操作層面加強複覈,對違規行爲加強內審與稽查。
“以客戶爲尊,不能是空話。”王衍行表示,對查詢、報送個人徵信信息尚未足夠重視的金融機構應該以此爲戒,加強反思與內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