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放寬限制 部分更生人可開計程車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爲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立法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導致更生人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到限制;如今,政院將有條件放寬擔任計程車駕駛人的資格。行政院會7日通過交通部草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且服刑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緩刑宣告的更生人,可開計程車執業。

交通部表示,過去爲了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歷次修正第37條,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爲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規定導致刑期屆滿重返社會的更生人,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行政院此次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以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適度檢討,適度鬆綁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這次的修法

此次放寬採漸進式,對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者輔以行業管理機制,排除在終身禁業範圍官員表示,犯走私罪者整體再犯率較低,且犯罪行爲對乘客安全危害程度低,若服刑完畢超過五年,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的宣告者,都可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同時規定必須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輔以行業管理機制,才能執業。

此外,此次修法也增訂,計程車駕駛人若在執業期間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酒精吐氣濃度每公升逾0.25毫克或吸食毒品之罪者,將吊扣執業登記證。同時也刪除遭判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將面臨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並刪除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使其仍能保留其駕駛執照,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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