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修正 放寬學雜減免限制
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中就讀進修學校、空中大學等有工作能力的學生,也納入社會救助新制學費減免補助範圍。三讀條文公告實施後,生效時間將回溯至今年8月1日(本學年度)入學者。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原來的條文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符合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情形者,纔可申請減免學雜費。
立法院院會上午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刪除工作能力限制,未來只要符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條件,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學生,就可以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補助規定者,不能重複領取。
第16-2條原條文: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5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