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普惠托育服務,明確收費標準!兩部門最新通知!

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4〕14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

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支持擴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提升服務可及性,有效減輕人民羣衆托育負擔,經商教育部,現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範圍。本通知所稱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託班。公辦、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由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發佈並定期更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託班按規定招收2~3歲幼兒,提供普惠托育服務。

二、分類制定收費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服務機構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一)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堅持非營利性原則,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由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務費收費標準原則上由服務機構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地方認爲確有必要的,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二)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由地級及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服務機構與政府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或參照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管理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管理方式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充分評估基礎上提出,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其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託班。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分別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收費標準可參考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

其他類型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托育服務機構自主決定。

三、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各地制定政府指導價,要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後的服務成本爲依據,綜合考慮當地收入水平、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保育費標準可區分不同班型制定。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已公佈托育服務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的,可根據服務機構等級和成本情況分別制定。

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的確定,可參照上述原則。

四、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推動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目錄清單,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建有門戶網站的,要同時在網站公示。目錄清單應包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各地地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要將本地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並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五、完善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托育服務價格監測,及時瞭解行業動態。強化收費政策評估,通過自行評估、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等進行定期評估,並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省份收費政策評估調整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六、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管理工作,認真落實上述政策要求,將完善收費政策與擴大服務供給、提升服務質量有機結合,積極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務成本分擔機制,嚴格落實托育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等相關規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辦、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認定標準,縣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按標準組織認定,嚴格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對幼兒園開設託班的資質進行評估審覈,加強日常管理,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備案和業務指導工作。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具體政策;在出臺政策時,要同步加強宣傳解讀,及時迴應社會關切,推動政策平穩實施;要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爲。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