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佈!深圳要引領發展“大膽資本”
深圳市市委金融辦發佈關於公開徵求《深圳市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6)(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下稱《行動方案》)。
《行動方案》提到,加快壯大深圳市“20+8”產業集羣基金體系,加快基金投資進度,提升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國資基金大膽試錯,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
《行動方案》提出,開展創業投資基金實物分配股票試點。支持將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基金投資者進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勵基金更好發揮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
《行動方案》的發展目標是:
爲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到2026年,深圳力爭形成萬億級政府投資基金羣、千億級“20+8”產業基金羣,百億級天使母基金和種子基金羣;
全面激發社會資本活力,力爭經備案的股權投資及創業投資基金超過1萬家;
全面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建成香蜜湖、深圳灣、前海灣、光明科學城等創投生態示範集聚區,提供不少於500萬平方米產業空間載體和配套設施,創投生態氛圍及營商環境國內領先。
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優化提升深圳市政府性投資基金引導帶動作用,引領發展“大膽資本”。
二是推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管機構參與創投,培育壯大“耐心資本”。
三是依託前海合作區、河套合作區平臺政策優勢,吸引集聚“國際資本”。
四是突出深圳市產業龍頭、上市公司集聚優勢,大力發展“產業資本”。
五是充分發揮深交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打通創投行業“循環梗阻”。
六是用好首批綜合改革試點創投領域改革成果,提供行業發展“最優服務”。
深圳市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6)
(公開徵求意見稿)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24〕31號)等文件精神,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培育壯大耐心資本,爲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提供有力支撐,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深圳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緊扣“落實國家戰略、對標國際一流、堅持服務實體,守住風險底線”原則,堅持以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爲總牽引,以培育引導耐心資本、大膽資本服務我市“20+8”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集羣爲主線,以制度創新和市場實踐全面引領創業投資深化改革、創新開放,全力創建國內創業投資市場化改革的引領區、跨境投資業務的先行區,創新創業創投生態集聚區和產融深度融合的示範區,加快打造創新資本形成中心,助力我市打造更具全球影響力的經濟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國際大都市。
到2026年,進一步強化我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創業投資優勢,基本建成市場經濟水平高、開放創新能力強,與實體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現代資本市場,成爲聯通港澳的創新資本集聚地和耐心資本、大膽資本發展高地。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力爭形成萬億級政府投資基金羣、千億級“20+8”產業基金羣,百億級天使母基金和種子基金羣;全面激發社會資本活力,力爭經備案的股權投資及創業投資基金超過1萬家;全面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建成香蜜湖、深圳灣、前海灣、光明科學城等創投生態示範集聚區,提供不少於500萬平方米產業空間載體和配套設施,創投生態氛圍及營商環境國內領先。
二、以大膽資本引領創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一)優化提升我市政府性投資基金引導帶動作用。加快壯大我市“20+8”產業集羣基金體系,加快基金投資進度,提升我市政府引導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國資基金大膽試錯,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鼓勵國內外優質創投基金管理機構參與我市“20+8”產業集羣基金管理機構公開遴選,引導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產業資本參與我市“20+8”產業集羣子基金;試行財政專項資金“補改投”,通過市場化方式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分類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認定和要求,對於種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時序進度、資金規模等要求;整體構建投資容錯和盡職免責機制,實行差異化考覈監督制度,區分基金屬性,提升投資積極性。
(二)支持多元化天使投資、早期投資主體在我市集聚發展。進一步發揮深圳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深圳市科技創新種子基金作用,依託深圳天使薈等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分層孵化體系,引導賦能發展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獨角獸和隱形冠軍企業;依託深港澳天使投資人聯盟、深圳市天使投資協會等支持天使投資個人在我市發展,依法依規開展天使投資個人備案,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組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跨境雙幣早期母基金和系列專業子基金,投資粵港澳大灣區科創企業;支持我市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創新平臺參與創業投資,推動設立概念驗證基金、中試基金等,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打造連接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全國性綜合服務平臺。
(三)支持產業鏈主企業、上市公司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推動我市產業鏈主企業、大型科技企業和上市公司圍繞產業鏈上下游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參與上下游協同創新;探索設立面向CVC機構的專業化母基金,聯合產業龍頭、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資設立一批“鏈主”基金,推動重點產業“補鏈強鏈延鏈”。支持市區國有企業結合自身優勢和條件,通過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投資力度。上述企業、機構設立投資主體並以自有資金開展投資的,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給予同等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可備案爲創業投資企業,並依法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多渠道培育長期資本和耐心資本
(四)積極推進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創業投資。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我市開展直接股權投資試點業務,推動區政府引導基金、國資基金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合作設立創投基金,充分發揮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創業投資、股權投資、企業重組等方面的專業優勢,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投資在深圳發起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推動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機構等在我市設立千億級基金羣,主要投向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領域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新能源汽車等重點產業,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穿透後底層資產爲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的,底層資產風險因子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相關要求。
(五)發揮前海、河套政策優勢匯聚國際化創投機構。圍繞我市“20+8”產業集羣,吸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資本、中東主權財富基金、大學捐贈基金、家族辦公室等通過外商直接投資(FDI)等形式投資我市企業。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機制,拓寬試點投資範圍,在總量管理的基礎上允許靈活自主配置和更換投資項目;支持香港私募股權基金(LPF)直接申請在前海設立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支持內地和香港創投資本在河套共同設立創投基金,發揮好人民幣投貸基金作用。創投從業的香港居民依法依規享受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免徵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依法依規享受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政策。
(六)做好全國社保基金、國家級基金在深投資服務。加強對全國社保基金大灣區科技創新專項基金配套服務,支持專項基金拓展投資領域、創新投資模式,發揮長期資金活躍資本市場的作用,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加大對本市優質創業投資基金和科技項目的投資佈局。積極對接主動服務國家級基金,爭取國家級基金和管理機構落地深圳,做好在深國家級基金各項配套保障。研究推進企業年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投資創業投資機構。
(七)鼓勵優質創業投資管理機構通過資本市場籌集長期資金。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優質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鼓勵各區通過增信、貼息等方式,支持投資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和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髮行5—10年中長期公司債券、科技創新公司債券,並推動科創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發展,增強創業投資機構籌集長期穩定資金的能力。
四、多元化拓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八)暢通企業境內外上市渠道。將符合條件的被投企業納入後備上市企業庫,形成分層分類分梯隊的上市資源庫。用好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債券發行、併購重組綠色通道機制,做好境外上市備案管理,暢通外幣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實施“星耀鵬城行動”計劃,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爭取推進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建設專精特新專板,與創業投資機構建立合作渠道,對符合掛牌要求的被投企業進行規範培育。
(九)豐富併購重組支付和融資工具。引導上市公司、“20+8”產業鏈主企業綜合運用股份、可轉債、現金等各類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對價、分期配套融資,圍繞本產業鏈關鍵環節開展產業併購投資,或開展基於轉型升級等目標的跨行業併購、有助於補鏈強鏈和提升關鍵技術水平的未盈利資產收購。支持深交所試點發行優先股作爲併購支付工具。通過鎖定期“反向掛鉤”等安排,鼓勵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積極參與併購重組。探索與我市產業龍頭合作發起設立產業併購基金,鼓勵國資國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研究並探索設立產業併購基金。鼓勵我市銀行通過併購貸形式對上述企業市場化兼併重組予以支持。
(十)創新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爭取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落地,充分發揮深交所科交中心樞紐作用,形成“技術產權交易+股權投資對接+份額轉讓退出”三位一體的全鏈條服務體系,助力技術要素與資本要素銜接貫通。鼓勵私募股權二級市場投資基金(S基金)在我市集聚發展,對S基金落地運營給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動銀行理財、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國資基金等加大對S基金的投資佈局。鼓勵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加入深圳S基金聯盟,開展S基金運作模式創新,做大份額轉讓型交易,拓展接續型、重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業標準。
(十一)開展創業投資基金實物分配股票試點。支持將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基金投資者進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勵基金更好發揮對實體經濟支持作用。
五、優化提升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環境
(十二)加強創業投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協同聯動。推動我市大中型銀行機構與其集團旗下的香港創業投資機構聯動,通過“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爲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與其子公司的協同作用,加強同外部投資機構的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綜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構建完善項目推優鏈條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結合我市“20+8”產業集羣佈局,依託區域性股權市場、深交所科交中心、市科技創新種子項目庫等平臺,徵集全市優質科研成果項目、種子項目、潛在獨角獸、專精特新“小巨人”、產業鏈主企業,構建完善創業投資備投項目推優工作機制和信息公開機制,以適當方式向金融機構和創投機構共享,幫助金融機構更好爲科技企業和項目精準畫像。
(十四)舉辦創業投資與創新項目對接活動。鼓勵各集聚區會同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提供財務、法律、風控、技術等專業培訓服務,定期組織舉辦“深圳創投日”等風投創投行業交流活動,建立聯通創業投資管理機構與科技創新項目、金融機構等資源的對接機制,推動產投聯動、集聚發展,構建風投創投行業發展良好生態。
(十五)落實創業投資企業及個人合夥人稅收政策。對選擇單一投資基金覈算的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及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大對創業投資行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加強備案部門與稅收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充分依託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培訓輔導,持續優化納稅服務。開展創業投資機構備案及年檢工作,及時將企業備案年檢和登記信息推送稅務部門參考。
(十六)匯聚創業投資行業境內外人才。支持風投創投行業組織、科研院所等加強風投創投專業人才培養,探索建設博士後科研平臺、培訓實習基地等,鼓勵深圳高等院校開展風投創投專業培訓,將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高管、骨幹人才和青年人才納入深圳市金融人才培養計劃;爲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人才,按規定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鼓勵有條件的區對優質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人才出臺專項支持政策。
六、便利化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會商服務
(十七)完善屬地私募創投機構會商服務。市委金融辦、市市場監管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深圳證監局、各區建立私募會商工作小組,統一受理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基金會商申請。依託深圳市私募投資綜合化信息服務平臺,新設立(遷入)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基金通過平臺上傳申請材料,相關辦理流程可隨時隨地線上查詢辦理。對符合要求的會商申請,應在申報材料齊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新設(遷入)創業投資基金應在申報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
(十八)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功能作用。行業自律組織協助各區建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基金新設(遷入)的服務窗口,公佈辦理渠道,指定專人負責,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等準備事項開展對接輔導。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反映行業意見和訴求、促進行業發展和推動行業合規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大對私募股權、創業投資、S基金、不動產、託管、跨境股權投資等行業專業委員會支持力度,鼓勵行業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稅收和長期資金、市場化母基金等領域開展專項研究,進一步推動行業發展。
(十九)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商事登記試點。持續深入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商事登記試點,允許契約型創業投資基金登記爲被投資企業的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並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在以基金管理機構名義開立賬戶、列入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股權投資基金財產時,註明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名稱。
七、其他說明事項
(二十)本文件所適用範圍,是指在中基協登記備案或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
(二十一)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關於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2〕3號)同時廢止。
責編:陳麗湘
校對:劉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