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父月討2.4萬養到死 2女兒不依!只想把錢留給母親
不滿中風父月討2.4萬要養他到死,2名女兒只想把錢留給母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林姓男子與妻子育有2名女兒,雙方因故在2015年4月離婚,日前林男因腦中風導致無法工作,加上名下田產均爲共有,湮沒其他親屬同意而無法變賣,且因病情被安置,每月需支付月費及不定期就診等開銷,林男認爲生活困苦,便向法院聲請2名女兒,每月分別支付1.2萬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2名女兒指控,父親在他們懂事以前就已離家,而且並未照顧、扶養她們,父親在她們成年後還一直索取金錢,她們現在只希望將金錢留給母親,而不是父親,並且她們都不知道父親的財產狀況,也不方便協助處理父親的不動產等。
法官考量,林男請求2名女兒履行扶養義務,應以林男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2名女兒扶養權利爲前提。經法院查閱稅務財產所得明細顯示,林男名下有4筆不動產,公告現值共計255萬4736元,以常情判斷市價應會更高,若是林男拿去貸款或變現應非困難。
法官認,林男的不動產雖與他人共有,但林男僅稱:「非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無法變賣」,則林男就其不能維持生活之構成要件相關事實,難認已盡舉證責任,因此他的主張自無足採。
另外,再參考林男所在地縣市最低生活費爲15472元,依據他的財產數額,應已足以應付數年花費。日前依法宣判,以林男的經濟能力並非不能維持生活,自然無受扶養之權利,2名女兒對於林男的扶養義務尚未發生,林男聲請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