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國際條約慣例損害國安者 不予適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佈解釋令指出,凡是國際條約和慣例損害中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者,法院「不予適用」。這一解釋,呼應了中國7月起實施、立場強硬的「對外關係法」相關規定。

央視新聞報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8日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說明涉外民事、商事案件與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作出上述宣示。

這項解釋指出,中國各級法院在審理「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涉及適用國際條約者,分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適用。其他的涉外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適用國際條約者,也參照上述法律的規定。

但解釋提到,國際條約與中國法律有不同規定者,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這項解釋強調,「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鬍方對此宣稱,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準確適用」,透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會議紀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

中國政府7月1日公佈實施「對外關係法」,被視爲涉外的重要法律依據。其中規範,中方有權反制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