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識產權博弈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
摘要
本文從知識產權的大國戰略博弈出發,以中美關係爲切入點,對全球經濟體系現代化進程中知識產權制度的演進過程及變遷內因進行比較研究和歷史事件分析。研究發現,工業革命以來的近現代歷史中,知識產權成爲先發國家保護個體創造動力、激發市場經濟活力、助力科技企業發展的國內公共政策工具;而當代知識產權的制度屬性發生了異化,即從國內政策演化爲國際政治安排,逐步融入相關國家維繫技術霸權、打造貿易壁壘、維繫長期競爭力的大國戰略之中。新時期全球戰略格局的高度不平衡性、不確定性與複雜性,將使知識產權制度更深刻影響中美關係發展,基於知識產權的相互依存將會成爲實現兩國戰略安全平衡的重要基石。在此基礎上,以中國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爲立足點,提出新時期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政策建議。
知識的創造和妥善利用是國家能力的源泉,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的重視前所未有。當代學者從經濟史出發解釋西方國家近代以來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原因,核心共識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產權制度在西歐的發展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這一結論也影響了中國20世紀90年代至今的經濟改革發展進程。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
本文從中美戰略競爭態勢的長期化背景出發,基於比較研究和歷史事件分析,審視知識產權在大國戰略博弈中的非對稱性態勢,發現知識產權制度從一國國內政策工具逐漸延伸出的全球治理屬性,研判知識產權博弈對中美關係格局的影響,爲中國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過程中重新認識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提供政策建議。
一、新問題與新挑戰:中美關係視角下的知識產權博弈
工業革命以來的近現代歷史中,知識產權成爲先發國家保護個體創造動力、激發市場經濟活力、助力科技企業發展的國內公共政策工具;而在當代,知識產權的制度屬性發生了異化,即從國內政策演化爲國際政治安排,逐步融入相關國家維繫技術霸權、打造貿易壁壘、保持長期競爭力的大國競爭戰略之中。在當代,知識產權越來越與國家間的利益分配、國際政治博弈聯繫在一起,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知識產權問題始終是中美關係發展中不可迴避的政治議程。
(一)
中美關係中的知識產權博弈
1989年5月,美國政府開始與中國政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談判,美國政府表示“能否取得成功對美國政府意義重大”,在此期間,美國政府提出“若中國不承諾爲計算機軟件提供符合美國要求的保護,將面臨嚴重的貿易制裁”,美國談判代表的核心工作就是“拿出關於計算機軟件保護備忘錄的最後方案”;1991年11月,時任美國國務卿詹姆斯·貝克訪華,提出“對美國知識產權的濫用,已經等同向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如伊朗)銷售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成爲阻礙兩國關係發展的三大因素之一”;1991年12月6日,美國政府開始對華單獨強調知識產權問題,貿易代表處的卡拉·希爾斯要求中國同意在1個月內按美國的要求修訂知識產權法,否則將面臨上億美元的懲罰性關稅;1992年1月17日《關於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簽署。
基於該備忘錄達成的共識,中國於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於1993年加入《日內瓦錄音製品公約》,中國將計算機軟件作爲文字作品給予知識產權保護,並向美國政府承諾盡“最大努力”在1994年1月1日之前頒佈《商業秘密立法》,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此後的十餘年,中美外交關係回暖,中國進入經濟騰飛的關鍵時期,成爲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中國強化知識產權的舉措,雖然最初源自外部壓力,但也在事實上提升了中國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簡言之,孕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也成爲中國孕育知識產權相關競爭力的條件。
近年來,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成爲中美知識產權博弈的集中體現。EAR中所有受限物項分爲10類,具體清單長達500頁,涵蓋核武器和爆炸性武器製造、信息通信、感應器以及航空航海的技術和材料等。美國政府主要依託實體清單、軍事最終用戶清單、中國軍工企業清單等對知識產權進行負面清單化管理。
實體清單
實體清單(Entity List)即美國出口管制實體清單,是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簡稱BIS)對軍民兩用技術實施的清單管理。實體清單是美國爲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而設立的出口管制條例,被列入清單的實體在未經美國商務部授權前,禁止將符合《出口管理條例》受限物項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內轉移給這些實體,即在未得到特別許可證前,美國各出口商不得幫助實體清單上的企業獲取受本條例管轄的任何物項。至2021年6月,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中國實體已達300個,包括民營企業、科研院校、外國自然人、政府機構及其他組織。
軍事最終用戶
軍事最終用戶(Military End User,簡稱MEU)提法最早源於2007年BIS出臺的一項專門針對中國的出口管制措施,目的是對“可能促進中國軍事現代化的”受限制產品實行專門的許可證審批制度。此後,該規則的適用範圍拓展至俄羅斯和委內瑞拉。2020年1月之前,美國軍事最終用戶清單限制僅選擇性地從軍事最終用戶條例的第744條中抽取了約47種產品和技術,但至2020年4月,BIS擴大軍事最終用戶的定義,將其範圍從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拓展至支持、協助維護或生產軍事物品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即使其業務主要是非軍事的)。同時,BIS還增加了針對軍事最終用戶的管制物項,涵蓋材料加工、電子產品、電信、信息安全、傳感器和激光、推進系統、導航與航空電子學等領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已有70家中國企業被列入軍事最終用戶清單。
中國軍工企業清單
中國軍工企業清單(Chinese Military Blacklist)由美國國防部在2020年6月依據美國《國防權利法案》(NDAA)第1237條提出。被列入中國軍工企業清單意味着在融資方面受到限制,美國投資者需在1年內出售所持該清單中所列中國公司的股份,也將被限制交易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及其相關的衍生品,被列入清單的企業將被迫從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中退出。這些清單的存在和美國“長臂管轄”的“事實合法性”在於,美國在高技術和軍事技術領域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
除上述三大以知識產權爲武器的對華制裁清單外,2021—2022年,美國國會經由立法途徑,推動知識產權從中美戰略競爭工具的權宜安排轉化爲一項長期性戰略。2021年4月,美參議院外表決通過了由美國民主、共和兩黨參議員合作推動的《2021年美國戰略競爭法案》(S.1169《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和《2021年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S.1260《United Sta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以下簡稱《法案》),兩份法案戰略意圖和主要內容高度一致,兩黨後續對兩份文件的內容進行協商合併,以後者爲藍本提交美國國會,《法案》系統性強化了對華經濟管制,主要措施包括:制定侵犯知識產權者清單、制定中國政府補貼行業和企業清單、定期報告中國政府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規避美國法律和保護的方式和程度、對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市的中國公司開展年度審查、跨國打擊腐敗行爲等,還要求美國國務院在《法案》通過一年內出具“中國侵犯知識產權清單”和“中國政府向企業知識產權補貼清單”,並據此採取針對性制裁措施。2022年3月,《法案》獲得參衆兩院一致通過,編號更名爲H.R.4521,目前正在最終覈實階段,覈實完畢後將由美國總統簽字生效成爲法律。
(二)
中美關係視角下知識產權博弈的非對稱性
在中美關係視角下,知識產權已經從誕生時的一項私人權利,演變爲一種日漸擴大的國家權力。知識產權也已經成爲中美地緣政治進程中,美對華實施大國競爭的有力武器之一;基於知識產權所衍生出的各類政治工具,亦是中美兩國之間政治、科技、經濟貿易等領域博弈的重要形態。例如,美國政府在《2022年美國國家安全戰略》中明確將中美關係定位爲大國競爭關係,其實質是地緣政治的新提法。在傳統地緣政治學中,地緣政治國家之間爲爭奪關鍵地緣地帶保持均勢或建立霸權而開展的權力競爭,軍事力量是地緣政治主要的決定因素。美國前國務卿亨利·基辛格首次將地緣政治學說引入美國外交政策中。21世紀以來,地緣政治思想在美國的影響力越來越大,科技力量逐步演化爲決定地緣政治競爭走向的關鍵要素之一,這也促成了知識產權向武器化階段發展,自此,中美地緣政治關係中出現了以知識產權爲武器的瓶頸效應(Chokepoint Effects)和圓形監獄效應(Panopticon Effects)。
瓶頸效應即領先國家通過其在國際科技創新網絡中的優勢地位,以知識產權等爲槓桿構建大國競爭的新型非對稱性武器,通過在關鍵節點精準卡脖子,向其他國家強加成本,用較少代價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
圓形監獄效應即在國際網絡結構的中心節點上擁有政治權力的國家,通過其在知識生產、貨幣發行、貨物網絡和信息獲取中佔據的獨特地位,站在圓形監獄的高塔頂端俯瞰“囚犯”的行動,如果這些國家有適合的執行機構,甚至可以任意激活相關網絡,來收集網絡各節點信息,阻斷全球經濟網絡和信息流,發現和利用他國漏洞,脅迫他國的政策制定,阻止他國的相關行動。
國際政治學研究將囊括上述兩種效應的地緣政治戰略概括爲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對稱性(Asymmetrically Weaponized Interdependence)。在非對稱的武器化相互依存中,優勢國家可利用圓形監獄效應自身在全球網絡體系中地位獲得知識和信息優勢,同時發揮瓶頸效應將競爭對手從全球信息流網絡中剔除(如圖1所示)。
圖1 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對稱性
上述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非對稱性,指的是國家權力是一種可以將經濟網絡的地緣特點和結構與國家權威連接起來的權力,非對稱的網絡結構爲武器化相互依存提供了可能,網絡中的一些國家能夠利用相互依存的關係來脅迫其他國家。基於知識產權非對稱優勢的新型武器在未來可能替代代價高昂的戰爭方式,成爲中美關係安排的主導性戰略之一。目前,美國政治學學界將非對稱相互依存關係作爲國家權力的來源,研究其可被加以操縱的諸多方法,並將這些方法的核心概括爲“主導相互依存關係的能力”和“抵禦相互依存打擊的能力”。
二、新認識與新實踐: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演變、戰略考量和政策實施
(一)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演變
當代知識產權的概念定義和法律實踐主要源於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歷史傳統,國際上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以其保護的客體爲藍本進行列舉式理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則將知識產權分爲著作權大類和工業產權大類。其中,著作權指的是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工業產權則更爲豐富,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從中國的立法現狀看,知識產權法是一個法學概念,並不是一部具體的制定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籌備、醞釀,始於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是伴隨着全球化浪潮和國內改革開放而起步的。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後,中國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列》等,從而初步構建了較爲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過,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因制度條件不成熟,知識產權並未作爲功能性的產業政策付諸實施。
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中國履行入世承諾,對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相關要求修改國內法,並於2005年成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從國家宏觀政策層面啓動了體系化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實施工作。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爲在中國境內尋求正式知識產權保護的法人提供三大類專利保護形式,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是最強有力、最明確的正式知識產權保護形式,有效期爲20年,經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後才能授予;實用新型專利則被認爲是一種不太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有效期爲10年,不需要實質審查,比發明專利的獲得更快速、更容易、成本更低。2001年後,中國逐步減少了實用新型專利的模糊性,實用新型專利的產權、執行和審查程序得到了實質性的澄清和加強。
(二)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戰略考量和政策實踐
知識產權制度及在其保護下的技術創新已日益成爲綜合國力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知識產權成爲大國科技競爭的焦點問題。中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既源於希望更深更廣融入全球科技和經濟貿易往來的主動需求,也源於進入全球貿易體系後歐美國家的對等要求和全球性風險的推動。
從戰略考量層面看
知識產權制度成爲一國政府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對私人知識資源的創造、歸屬、利用以及管理進行的指導和規制,通常表現爲一系列的法令、條例、規章、規劃、計劃、措施、項目等。一國是否保護知識產權,對哪些知識賦予私人產權,採取什麼水準保護知識產權,是該國根據現實發展狀況和未來發展需要而獨立實施的國內政策安排。但是,進入21世紀以來,關於知識產權的屬性,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最先明確提出“無論怎樣稱呼知識產權,最好將它視作全球治理的一種手段,授予個人或機構一些經濟特權,以使得一國在全球範圍內實現本國公共利益,這些特權只是目標的實現手段,其本身並非目標”。因此,知識產權已從個人私權演變成爲各國的國家戰略議題。
從政策實踐層面看
2008年6月,國務院頒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是中國知識產權公共政策的集中體現。自2018年至今,知識產權在中國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性被提升到戰略高度,成爲實現區域經濟發展、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中的關鍵步驟。
2020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十四五”時期中國必須“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並明確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則進一步在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任務中,豐富了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運用體制的政策內涵,提出“改革國有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
2021年8月,中央財經委第十次會議專門提出要保護產權和知識產權;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部署了建設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激勵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運行機制、建設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六個方面重點任務。
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爲新時期中國社會重新認識、接納、創設、運用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了政治基礎。儘管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戰略經歷了改革和發展,但其與西方知識產權的發展脈絡有所差異,需要進行進一步溯源比較。
三、再溯源與再比較:中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演進及其差異
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獨立於某一特定物質載體而存在的思想、發明、標記、圖像、表達性作品(言語、音樂、視覺、戲劇等),更概括地說,任何具有潛在經濟價值的人爲作品,都可以被“產權化”。在這個定義下,知識財產有古老的歷史淵源。例如,商標在古羅馬得到廣泛應用,被用於對交易商品的來源指示;中國古代傳統“秘方”“秘訣”重價值保護、輕交易交換。這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目前中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理解和使用的根本性差異。在全球化進程中,知識財產對各國制度安排提出了獨特挑戰,本文對知識產權制度在中西方文化中的不同歷史演進路徑進行歷史溯源,以更好地對現有制度安排進行分析和解釋。
(一)
西方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保護私權獲取壟斷利潤
西方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相伴隨,於18世紀發端於英國,其與20世紀後期在美國發展起來的風險投資等技術創新制度共同驅動技術發明並匯聚鉅額財富,推動技術發明轉化爲生產力。西方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創設可回溯到15世紀,包括1474年《威尼斯專利法》、1624年英國《壟斷法》、1643年英國出版商公會向議會提出的請願書、1710年英國著作權法(《安妮法》)、1787年《美國憲法》中的專利與著作權條款、1791年《法國專利法》等。其中,1710年《安妮法》的出臺被視作西方知識產權制度正式確立的里程碑事件,不過,其確立初衷並非爲了鼓勵創作,而是爲維護出版商進行文字印刷和傳播的壟斷利益,具體發展歷程如下:
1455年,約翰·古登堡與其合夥人首次使用活字印刷術印出《聖經》,此後印刷術逐漸普及,書籍的生產傳播成本急劇下降,對傳統手抄式書商產生致命打擊,人人皆可印刷,印刷成本變得極其低廉,出版商反倒無錢可賺。爲改變這一處境,15世紀書商行會大規模組織遊說統治者給他們頒發特許令,僅允許特定人或組織可以印刷圖書,特許令制度成爲版權制度的前身,至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授予印刷商馮·施貝葉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專有權。
1662年,英國頒佈《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書商們得以壟斷出版行業,在此階段作品的作者對作品無任何權利。這引發作者們的反抗,德國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對印刷商的警告》小冊子,指責印刷商盜用其手稿牟利與海盜的行爲別無二致(這也是Pirate、Piracy詞源的由來)。
1690年,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論國民政府的兩個條約》中提出“作者在創作作品時花費的時間和勞動應該像其他勞動成果一樣,獲得應有報酬”,引發廣泛的社會討論。至17世紀末,英語藉助印刷品廣泛傳播,逐漸取代了拉丁文作爲神聖的通用語言的地位。
爲平衡作者、劇團、出版商等的利益,出版行業於1710年提出《爲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簡稱《安妮法》),保護作者以及從作者手中購買版權的印刷商與書商的利益。
至此,書籍的價格不再由絕對勞動時間決定,而是通過資本槓桿進行市場供求定價,知識的產權化也有了第一份法律依據。因此,《安妮法》與其說是一部保護作者的法律,不如說是延續出版商壟斷利潤的產物,其實質是出版商維持對圖書出版業控制而採取的迂迴式遊說和立法策略;將著作權視作私權,本質上是爲了給創作者將知識產權自由轉讓給出版商創造條件。
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成熟植根於一批西方思想家爲知識的產權化(知識財產的存在)尋求哲學層面的正當性解釋,形成了關於知識屬性的大討論,這場延續近三個世紀的大討論,爲當今西方社會知識產權制度的共識基礎。其中:
17世紀中後期的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基於羅馬法(自然法)傳統,首倡勞動財產論,提出“凡是對資源施加了勞動並使其價值增加的人對其勞動成果即當然地享有某種自然權利,而且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護這一自然權利並授予其正當性,這就使其對他的勞動成果當然地享有某種權利”。根據約翰·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制可以在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下存在,因而私人財產是先於政府而存在的,社會也是爲了保護私人財產才形成的。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德國政治哲學家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提出“財產是自由的第一體現,實現自由是在豐富多彩且複雜多樣的歷史運動背後存在的一個偉大理想,自由的實現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過程,精神自由是人的最獨有的特徵”,從而提出了知識財產的精神性命題,強調知識財產與人格獨立息息相關,尊重知識的財產權利是對自由意志與獨立人格的尊重。
18世紀中葉,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用社會契約論解釋知識產權的正當性,從而幫助西方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脫離了單純的哲學思辨,走向實用實踐。盧梭認爲,“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書商與作者之間的博弈會達成多方協議,從而認可勞動創造知識產權;但基於文化傳播的需要,利益各方需要形成社會契約,使得勞動所得的知識權利並非獨佔,而是在共同約定的有限時間內享有壟斷權,過期之後迴歸公共領域”,這也是版權制度的雛形。
19世紀中後期,卡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關注到知識產權化後走向資本化的趨勢,這一趨勢是知識創造過程的異化。《資本論》對於物質財產(生產資料)私有化有系統分析,不認爲財產是天然有主的,認爲知識是“生產活動中的抽象物”,人的本質在於創造。也就是說,卡爾·馬克思認爲,知識財產將創造性勞動納入資本生產活動之中,會帶來知識財產的異化,以及對抽象物的階級控制。
正式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出現,使得對知識的保護方式不再是通過保密來完成,而是通過保護知識價值交換中的各方利益,進而鼓勵個人創新,實現社會財富增長。在西方法學家和經濟學家的定義下,知識產權是“爲知識財產創造提供充分激勵而進行的產權方案,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爲“對知識的財產權”,其成立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爲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爲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因而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爲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鑑於知識產權客體的特殊性,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哲學基礎從制度創設之初就遊走於“自然權利說”“特權說”“私權說”“人權說”“階級說”等理論之間,反映出的是解釋論的差異性。通過考察英國《安妮法》的誕生過程可見,西方對知識產權的認定可以溯源到啓蒙運動時期之前,並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西方歷史上對知識確權的現實需求並非來自知識的創作者,而是來自希望借知識盈利的傳播者(出版商),因而在英文中稱這樣的權利爲“版權”(Copyright)。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的演進歷史基本遵循一套邏輯清晰、過程較爲明確的線性發展過程,即由社會技術進步激發市場需求(事實合法性),再由市場需求倒逼行業立法(即法理合法性),最終形成社會認同(即認知合法性),由此產生了現代知識產權的法律基礎。
(二)
古代中國對知識的傳播長期遵循饋贈邏輯
古代中國相當長時間沒有官方版權制度,僅有散見的版權聲明(如作者印章),“竊書爲雅罪”的俗語流傳至今。中國對知識的專有權力意識的萌芽源於唐宋。在唐代早期,唐人認爲中國即爲“天下”,將文化領域的全面開放視作“海納百川”的“天下共主”的氣度。唐代來華的日本使臣和僧侶,回國時經常攜帶儒經佛典,並不認爲這“泄露”了國家機密。從宋代起,這種“饋贈”就有了限制:
據不完全的資料顯示,從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起,朝廷下詔,令邊民除了《九經》書疏,不得將書籍帶入榷場。宋仁宗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因爲臣僚著撰文集,經由雄州場流向北方的遼國,仁宗因此下令重申禁例,不得將帶文字出界。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止帶文字出國界,並委託開封府全權管理。宋元祐四年(公元1089年),出使北方的蘇轍《北使還論北邊事札子五道》提出“本朝民間開版印行文字,臣等竊料北界無所不有……若使盡得流傳北界,上則泄漏機密,下則取笑夷狄,皆極不便”,此後禮部下禁令:“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錄傳佈”。
因此,史實證據表明,古代中國對某些書籍、符號和產品未經許可的複製存在過一些限制,但這種限制未能以立法形式被固定下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於清統治結束前夕的1910年頒佈,但其頒佈缺乏現實需求支撐。知識產權與工業文明一樣,均不是中國的本土文化,但卻和工業文明形影相隨相繼在中國產生。
知識產權在中國的實踐過程更爲複雜,知識產權制度隨着社會的變遷,起伏斷續已近百年,如果我們一開始就限於某種理論中“自說自話”,則會不自覺地使用這一理論既定的價值序列來解釋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性與發展的應然性,失去對歷史進程的客觀判斷能力。有學者指出,沒有明確的邊界和邊界意識,是中國民族和國家觀念中相當值得重視的方面,這也使得歐洲近代民族國家和相關產權制度構建的歷程,無法套用。知識在中國社會一直有較強的公共產品屬性,知識產品的確權圍繞創作者展開,即看重創作名譽,看輕傳播獲利。儘管中西方學者都將紙張、活字印刷和油墨的發明歸功於中國人,但用浸染了油墨的活字通過紙張傳播的知識創作成果,在中國未形成有效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中國人將知識視爲龐大公共產品,遵循饋贈邏輯。直到20世紀初,歐美國家試圖將在其本土已較爲成熟的知識產權制度引入中國,但並不成功,因爲忽視了中國要採用這種法律模式需要的文化、社會和制度基礎,中國的歷史傳統和現代政治環境與西方面臨的情況是不同的。
本文將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的發展歷程總結爲一種鏈式展開型的循環史觀,這種關於知識產權制度循環史觀的建構是植根於中國歷史發展的。早在中世紀,聖·奧古斯丁基於西方歷史發展過程定義了兩種歷史觀:希臘-羅馬的循環歷史觀,猶太-基督教的線性歷史觀,後者被大部分近現代西方學者賦予進步意義。但是,在循環史觀中,其實應進一步區分印度-希臘式悲觀主義的“同類輪迴”和中國式積極有爲的“鏈式展開”,使之能夠吸收和容納進步與發展的內涵,對於上一個鏈條,人們具有如實記載的責任,對於當前的以及下一個鏈環,人們具有竭誠服務的義務。因此,本文將從這樣的歷史觀出發,重新展望中美知識產權長期博弈的中國戰略發展機遇。
四、新展望與新機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啓示與建議
知識產權的誕生源於人類社會對知識的市場價值及其交換共享規則的共識,但當代知識產權異化現象在全球範圍內產生了高昂成本。未來世界政治經濟發展仍將面臨高度不平衡性、不確定性和複雜性,知識及其制度安排將更加頻繁地影響中美關係戰略格局。因此,本文基於中美知識產權博弈視角,對中國在中美關係戰略中,如何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優勢,提出四點政策建議。
第一,深化研究和有效應對知識產權在中美關係中的非對稱性博弈角色
當今美國在中美關係中的不對稱優勢不僅來自其軍事、科技、經濟實力,還來自其在相互依存的全球化科技網絡中的中心節點地位爲其帶來的更爲長期的權力。未來中美關係有走向基於知識產權的武器化相互依存的風險,這將給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帶來較大挑戰,如何改善自身在基於知識產權的非對稱相互依存中的弱勢地位,將是未來中國在中美地緣政治格局中面臨的長期課題。
第二,高度重視中美戰略安全平衡中知識產權的作用
基於對中美關係演進過程的研究,本文發現知識產權的戰略安全重要性日漸凸顯。知識積累與制度創設的相互作用關係體現了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知識創新不僅事關能力積累,更是艱苦卓絕的制度創設過程,科技優勢並不必然帶來創新優勢,科技領先的國家並不必然是創新力領先的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增長差異的研究表明,僅依靠資本投資並不足以帶來發展中國家技術能力的成長,因爲高投資率並不必然帶來有效的技術能力增長。中國在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國際環境尤其是中美關係因素對高質量發展的影響,對緘默性知識和積累性技術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激勵和法律保護。
建議從知識產權相互依存的根源、相互依存的收益、相互依存的相對成本和相互依存的對稱性四個層面,分析中美關係中基於知識產權的非對稱相互依存態勢,作出既符合中國發展需要、也有利於中美關係長期穩定的戰略抉擇。
第三,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需與全球治理戰略契合
中美知識產權制度的演進內嵌着國家間、國家與非國家行爲體之間以及各類非國家行爲體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此消彼長,隨着全球化的深入推進,一國內部的知識產權制度勢必影響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關係平衡及合作安排。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通過在全球推行知識產權的強保護政策,鞏固了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中心地位。隨着時間的推移,大國之間基於知識的權力依存關係將發生變化,一國如果過度利用知識這一人類公共品作爲槓桿維持其在全球相互依存關係中的特權地位,將可能弄巧成拙。
因此,對中國而言,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中應基於歷史比較視角看待西方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各國的發展過程,深刻理解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與當今全球治理安排中對知識的不同需求,在推動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建立更加開放、包容、有序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從而有效管理和維護中美的相互依存關係。
第四,中國推進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不僅需要國家政策引領,更需要市場、社會的共識達成和共同參與
知識的緘默性和技術的積累性,使得產品、工藝、流程以及面向特定工業或消費應用場景的知識、技巧、經驗和技能在組織之間的轉移十分困難,在此過程中政策制定需重視以下三點:
首先,技術進步的方向是高度不確定的,創新和技術進步無法用理性人假設和帕累託改善來解釋,應該被刻畫爲積累性的學習過程。
其次,知識和技術的緘默性和積累性,使得其不可作爲純粹的公共品被自由使用,需要由個人或組織在工作中經驗性地獲得。
最後,一個組織具備能夠不斷吸收外部技術知識的能力,其學習能力也主要取決於現有的知識基礎和技術學習的強度,所以創新和學習是技術研發的兩個重要方面。
因此,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建設需更加重視緘默性知識和積累性技術,鼓勵全社會在知識積累方面的長期高水平參與和投入。
作者:王哲1、隆雲滔2
1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
項目來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國家重大科技產業項目知識產權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與防控體系”(19ZDA102);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院長青年基金A類項目“開源創新發展的模式、案例與政策研究”(E2X0531Q)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衆號財經問題研究與東財學報,原載於《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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