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送禮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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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快到了,不少民衆都有送禮需求,而商家在送禮給員工或客戶時,依營業稅法規定,購物的發票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過如果業主在購物時,還不確定要拿來送禮,事後確定拿來送禮後,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扣抵聯應由自行註記作廢。

不少企業會在農曆春節、端午節與中秋節發放三節禮金並贈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給客戶或員工時,所支付的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的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的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如果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要拿來送給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可免視爲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簡化相關作業流程。

不過,如果在購買禮物時,還沒有決定要拿來送禮,並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話,之後若將禮品轉作贈送酬勞給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爲銷售貨物的規定,要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如屬應視爲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都要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