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修正條例 滿18歲可公投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擴青年市民參與地方公共議題權利。(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臺中市府公佈《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臺中市民政局長吳世瑋15日表示,迴應社會需求及順應國際潮流完成修法,將投票權人年齡限制,由20歲下修至18歲,市民年滿18歲,未受法院監護宣告,即可享公民投票權,這項變革將擴大青年市民參與地方公共議題的權利。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市府法規委員會審議後,送市議會議決通過,市府公佈條例修正並強調,爲深化地方政策表達意見管道,配合中央修正公民投票法有關全國性公投規定,放寬地方性公投投票權人年齡限制及提案、連署成案門檻。
吳世瑋指出,這次修法將提案人數門檻,由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5」,大幅下修爲「千分之1」,連署人數由原本「百分之5」,下修爲「百分之3」。
吳世瑋以臺中市2018年市長選舉人總數221萬3789人爲例,修正前需經1萬1069人提案,並經11萬690人連署始能成案;修正後只要2214人提案、並經6萬6414人連署後即能成案。
臺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我國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兩種,除全國性事務外,民衆可針對重要地方性事務進行公民投票,深化主權在民,更接地氣。
《臺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後,公投成案的門檻大幅降低,也兼顧社會安定及避免提案浮濫、浪費社會成本。李善植強調,保障市民參與地方重大政策權利,促進市民對地方公共議題凝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