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校酒駕緩起訴卻遭退伍 告海軍司令部勝訴暫保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修繕所前吳姓中校所長,因酒駕被攔查,還隱匿此事未回報,遭國防部覈定2大過、1次軍事懲處。205廠人評會原本決議「續服現役」,卻因國防部責令重新審議,逆轉改爲「不適服現役」,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國防部的作法於法不合,因此判吳男勝訴,可上訴。

吳男2019年3月23日晚間在高雄友人家中餐敘飲酒後,隔天凌晨開車返家,遭警方攔查酒測,濃度高達0.45毫克,且他隱匿此事,未向部隊回報,分別遭覈定大過2次、記過1次。

吳男後來獲緩起訴處分,205廠同年8月7日召開第1次人評會,考覈評鑑吳男「續服現役」,但國防部在後來的軍紀檢討會責令重新審議,205廠同年9月12日召開第2次人評會,撤銷原處分,決議考覈評鑑「不適服現役」,勒令退伍。

吳男提告救濟,主張酒駕事件國軍各單位並非一律汰除,本件酒駕危害程度較低,情節較輕,原處分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海軍司令部抗辯,有審酌吳男近1年平日生活考覈、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等事項,原考評並無違誤。

北高行認爲,國軍檢討志願役軍士官兵是否不適服現役,是各單位人評會的權限,雖然各司令部或國防部屬於軍事單位的上級,也無權命令各單位撤銷人評會表決通過的考評結果,因此205廠受海軍司令部責令,重開第2次人評會,於法不合,決議吳男「不適服現役」的處分當然違法,遂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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