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校內踢球致十級傷殘,上海法院判學校和剷球學生無錯不賠

來源:上海法治報

中學生校內踢球致十級傷殘,上海法院判學校和剷球學生無錯不賠!

見習記者丨陳姝楠

中學體育課上的足球比賽中,

兩名學生髮生碰撞,

其中一人摔倒受傷

構成十級傷殘……

家長訴至法院,

另一當事學生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學校擔不擔責?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起案件,

學校及當事學生均不承擔責任

“挺好的判例。以前學校責任過重,出於安全考慮學生現在課間十分鐘都不能上操場。”

“應該要積極引進保險,不然學生正常體育活動都因怕風險而縮水就得不償失了。”……

如何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下,不過分苛責學校和參與者?如何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防範校園意外風險,和不打擊學校、學生組織參與體育比賽積極性間,又該如何破題?

體育課上搶球碰撞受傷

要求學校和當事學生賠償

某日下午,上海某中學組織班級之間在體育課上進行足球比賽,小躍和小浩在比賽中爲爭搶足球發生碰撞,小躍摔倒致右肘關節多發骨折、右肘關節脫位,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受傷的小躍認爲是小浩在比賽過程中將自己剷倒,從而導致自己受傷,且學校在舉辦競技性比賽前準備不夠充分,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小躍起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小浩和學校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過程中,被告上海某中學辯稱:“進行足球比賽的場地平整,小躍摔倒因爭搶足球所致,這是足球比賽本身不可避免的風險,小躍作爲中學生,應對該風險有一定的認知,其選擇參加比賽即表示接受風險的發生。”該學校認爲,在比賽前告知了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在事發後對小躍進行了救助並及時通知了家長,學校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小浩及其監護人辯稱,此次事故純屬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賽中遵守規則,與小躍進行正常對抗,對於小躍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其自願補償小躍2000元。

法院:

學校及當事學生不應承擔責任

那麼,上海某中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小浩及其監護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爲,上海某中學組織學生進行足球比賽是正常的體育課教學,在比賽前告知了學生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進行足球比賽的場地草皮雖有一定程度磨損,但未見明顯不平整等不適合開展體育活動的情形。事後學校保健室對小躍的傷情作了初步處理並及時通知家長,沒有加重小躍的傷情。因此,學校在本次教學活動中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小躍作爲中學生,對於足球比賽存在的運動風險應具備相應的認知水平。小浩作爲足球比賽運動的參與者,在主觀上沒有侵害小躍的故意,行爲上也沒有犯規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對於小躍的受傷不存在過錯,故小浩及其監護人不應對此次事件承擔侵權責任。小浩及其監護人自願補償小躍2000元於法無悖,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虹口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躍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小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應過分苛責

組織者和參與者

該案承辦法官、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黃琴英表示,在體育課上開展足球比賽等具有強對抗性的競技運動,不可避免地伴隨着身體接觸和碰撞,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在所難免,中學生對該種風險應有相應認知。

在處理體育課上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引起的糾紛時,人民法院既要考慮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也要考慮學校教學活動的有序開展,不應過分苛責組織體育活動的學校和體育活動的參與者。

值得注意的是,受傷者自甘風險不代表其他參與者一概免責,其他參與者若對於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於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應結合運動比賽規則認定,若參賽者遵守比賽規則,並無針對性惡意犯規,則不應讓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學生們在進行體育競技運動時會畏手畏腳,長此以往會打擊學生參與體育比賽的積極性。

如何判斷學校

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那麼,如何判斷學校在組織體育比賽活動的過程中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黃琴英認爲,在課程安排上,學校應設置符合學生的年齡、體質要求的課程,組織中學生進行足球比賽是正常的體育課教學,並非需要通知監護人或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活動。

在場地設施上,學校應劃定安全活動範圍,並保證提供的體育活動場地及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在安全教育上,學校在體育運動前應告知學生相關的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在運動過程中應有老師對其監督和管理。

在救助職責上,當學生髮生受傷事件,學校應第一時間送校醫務室和醫院進行救治並及時通知家長,避免因救治不及時或救治錯誤造成二次傷害。

建議購買意外險

或設立意外賠償準備金

法官認爲,在活動時,校方對於學生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學生髮生校園意外傷害事件時責任如何界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範圍內。

“爲防範相應的校園意外風險,家長可以爲孩子購買相關的意外保險,學校也可以採取投保或設立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準備金等方式分擔辦學風險,共同構建良性和諧的家校關係,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黃琴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