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8月29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日前,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辦法》制定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要靠千千萬萬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來體現。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嚴肅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保持黨員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爲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決策部署,中央組織部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辦法》稿。《辦法》是一部專門就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建設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不斷增強黨的生機和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主要有4個方面考慮: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二是以黨章爲根本遵循,把握組織處置工作定位,規定組織處置方式,界定組織處置適用情形,對黨章關於黨員標準、組織處置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具體化。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組織處置概念不明確,涉及黨員領導幹部、流動黨員等相關規定不完備等問題,從法規層面加以完善,確立爲制度規範。四是堅持立足教育、轉化提高,堅持客觀公正、慎重穩妥,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明確組織處置政策界限。

《辦法》共27條,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對組織處置的總體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則等作了規定;二是規定了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適用情形,細化處置程序及後續事項;三是對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合併處置等應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規定;四是規定了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工作紀律等。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確規定,請介紹一下有哪些主要考慮?

答:組織處置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在一些法規文件中都有體現,但一直未對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2014年8月,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不合格黨員認定標準,規定了組織處置的程序步驟。2019年5月,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對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作出規定,規定了限期改正、除名處置的具體情形。《辦法》認真總結組織處置工作實踐經驗,與有關黨內法規搞好銜接,規定組織處置是指黨組織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依據黨員組織關係隸屬或者幹部管理權限,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按照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置措施,並明確組織處置方式爲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

問:請介紹一下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關係。

答:對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由《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作出規定。《辦法》依據黨章,對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甚至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規定了適用情形、處置方式和具體程序。鑑於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有側重、各司其職,爲釐清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的區別,發揮組織處置與黨紀處分各自的功能作用,《辦法》明確規定,違犯黨紀的黨員受到黨紀處分的,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

問:請介紹一下組織處置的適用情形?

答: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黨內法規,綜合黨員不合格表現的性質、情節等,充分考慮黨員行爲和基層實際,《辦法》對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的15種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規定。(1)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堅定、缺乏革命意志、黨性意識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極懈怠,不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組織觀念、紀律意識不強,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與黨組織失去聯繫6個月以上、2年以內等方面。(2)勸其退黨,主要包括爲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滿後仍無轉變等方面。(3)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背棄黨的初心使命,已經喪失黨員條件;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繫被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繫;受到勸其退黨處置、本人堅持不退等方面。

同時,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分主觀客觀,規定了可以不予處置的情形:因黨員所在黨組織不健全或者軟弱渙散、組織生活不正常,黨員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的,以及黨員受客觀條件制約,一時無法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內或者某項工作中不能發揮作用的,可以不予處置。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程序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明確規定,黨員有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提出啓動組織處置的意見,並報基層黨委事前備案後,按照調查覈實、提出擬處置意見、預審、形成決議、審批和宣佈等5個程序進行處置。同時,《辦法》還對退黨除名、自行脫黨除名程序,以及對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流動黨員的組織處置程序作了規定。

問:《辦法》在組織處置申訴、糾正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注重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專門對申訴和糾正作了規定。《辦法》明確規定,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按照規定進行復議、複查,並給予負責的答覆。對於需要糾正的處置決議,應當重新作出決定,由重新作出決定的黨組織報其上級黨組織審批後在一定範圍內宣佈;對於無正當理由反覆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訴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

問:《辦法》對組織處置的工作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答:《辦法》對各級黨組織在組織處置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加強對組織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履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的職責,加強政策指導、審覈把關與督促落實,定期對組織處置工作進行抽查複覈;基層黨委履行直接領導責任,督促所屬黨支部按照規定開展組織處置並全程指導;黨支部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組織處置各個環節工作,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執行?

答: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各級黨委(黨組)要把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作爲黨員隊伍建設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不折不扣貫徹執行《辦法》,不斷純潔黨的組織、健康黨的肌體。要加強學習培訓,把學習《辦法》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將《辦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黨支部“三會一課”的重要學習內容,通過專題學習、交流研討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準確領會《辦法》精神,全面掌握《辦法》內容,嚴格執行《辦法》規定。中央組織部將適時通過業務培訓、工作問答等方式,抓好《辦法》的學習培訓和政策解讀。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堅持嚴的標準和實的措施,把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工作及時、嚴肅地開展起來。要把教育貫穿組織處置工作始終,堅持在轉化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握政策要求,嚴格履行程序,全面準確查覈問題,客觀公正作出處置決定。要搞好制度銜接,正確處理好組織處置同黨紀處分的關係。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