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規範券商投價報告

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網站24日發佈《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行爲指引》提到,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招股意向書刊登前,證券分析師不得開展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項目路演推介。

中證協介紹,《指引》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對證券公司製作、提供投價報告應遵守的相關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提出規範要求。

第四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委託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寫投價報告,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報告,分析師跨牆管理,證券分析師與投行部門人員、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交流,禁止影響或干擾分析師獨立判斷等提出規範要求,防範利益衝突。

具體看,《指引》明確,在證券分析師履行跨牆審批手續之後直至投價報告向網下投資者提供前的過程中(下稱“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與證券分析師可以就證券分析師跨牆參與的項目基本情況進行交流,但不得就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範圍進行交流。

此外,《指引》提出,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範圍。因投價報告提交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審覈,由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轉達審覈意見的除外。

《指引》稱,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應由證券分析師獨立判斷。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和人員等利益相關方,不得通過以下行爲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達到影響或干擾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

(一)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二)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三)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

(四)以其他承銷商、戰略配售對象、發行人等第三方意見爲藉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及盈利預測;

(五)在正常審覈程序之外,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控制與合規審查人員影響證券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六)向證券分析師直接提出估值結論的要求;

(七)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八)其他可能影響或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爲。

證券分析師應拒絕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公司內部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發行人的上述不當要求。遇到上述情況,證券分析師應向公司合規部門報告,或向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舉報。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分別對投價報告的風險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價報告的觀點和內容,分析師參加路演、邀請擬發行公司人員參加專家交流會等提出規範要求。

《指引》顯示,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招股意向書刊登前,證券分析師不得開展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項目路演推介。如證券分析師需要加強對發行人及所屬行業的理解,可以列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的路演推介,但不得發表意見和觀點,並由主承銷商聘請的見證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指引》還提出,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招股意向書刊登後,至項目確定並公告發行價格或終止發行之前,除主承銷商可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的要求進行路演推介外,各證券公司均不得直接或以外聘顧問的形式,邀請或安排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參加各類投資者交流活動,上述交流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專家交流爲名進行路演、一對一交流、召開電話會議等。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違反本《指引》的機構和人員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對參與投價報告撰寫的相關工作人員管理,牆上人員管理提出規範要求。第二十一條明確在承銷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與承銷業務時提供投價報告參照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