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就程序化交易徵求意見 擬賦予券商更大處置權限

每經記者:楊建 每經編輯:趙雲

7月9日,一則關於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本的徵求意見稿在私募圈廣泛傳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瞭解到,主要爲配合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中證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該文件包括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爲、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作出約定。

有量化私募人士告訴記者,該文件對程序化交易和券商之間的權責作了更加細化的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券商對程序化交易的一線監測責任,也賦予券商更大的處置權限。

程序化交易需向券商報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時間、報告信息、重大變更以及證券公司的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

比如,投資者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在券商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覈查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報告的信息除了賬戶基本信息之外,還包括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資金來源,槓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率等。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等。另外,投資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券商進行變更報告;券商有權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行爲進行監測,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進行充分覈查,包括對投資者身份進行穿透覈查,對賬戶資金信息、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進行覈查。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客戶的禁止交易行爲,以及證券公司按照監管規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爲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具體來看,投資者存在下列行爲的,券商有權採取拒絕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並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首先是投資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完整、及時地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其次是投資者拒絕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檢查;第三是投資者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託出現重大異常;第四是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第五是投資者實際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券商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不一致。

完善程序化交易監管體系

徵求意見稿給出了高頻交易的定義,首先是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二是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並提到,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的,券商有權採取拒絕委託、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投資者的委託代理關係等措施,並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戶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而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某百億量化私募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交易層面看,這對程序化交易和券商之間的權責作了更加細化的劃分,明確了券商對程序化交易的一線監測責任,賦予券商更大的處置權限。從監管層面看,目前監管已經全方位完善了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體系,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主體直接或間接對程序化交易負有監管或監測的責任,有利於把程序化交易全面納入監管的框架體系,也有利於程序化交易長遠健康發展。

上海一家百億量化私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其實早在2023年底,多家百億量化私募機構已主動向北京、上海、深圳三大交易所提交了《交易投資者信息報告表》,其中涵蓋了徵求意見稿中提及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策略類型、交易禁止類型等。儘管《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已明確了高頻交易的基本定義,但對於諸如高頻交易差異化收費、階梯費率的執行標準等方面,目前尚缺乏細化規定。

該私募人士稱,其公司正密切關注監管層的後續政策發佈,以便適時調整和優化自身的交易策略與合規流程。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推出,是在遵循新“國九條”和《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等監管框架下的重要舉措,通過加大對券商的監管力度,強化“申報即擔責”的原則,進一步確立券商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看門人”角色。

對量化交易領域而言,這不僅是對交易行爲規範化的一次推動,也是保障市場秩序和穩定性,促進量化交易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步驟,使其在服務資本市場時更加精準、合規。隨着《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將於2024年10月8日正式實施,預期將有更多補充性細則陸續出臺,將爲量化交易領域提供更加詳盡的指引與規範,引領行業步入更加成熟、透明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