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母隊本可籤回球員 2012年規章出現「其他球團」
中華職棒在2009年制訂自由球員制度規章時,在人數限制選項是規定,一度在2012年規章上出現任何球數限籤「其他球團」2名自由球員的字眼,代表2012年原球團可以籤回自己球員,之後又回到現有條文。
2009年12月23日於常務理事會議通過自由球員制度,在原有的自由球員制度中,分成12月31日自由球員轉隊轉隊費是年薪的250%,1月1日變成自由契約球員之後,全額轉隊費減半變成年薪125%。
其中規定,「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未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與任何球團締結契約者,成爲目由契約球員,會長應於次年度開始一週內公佈該名單。」
由於自由球員起草年代中職有6隊,所以在2010年第一個版本中,當時在人數限制條文中,「但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的選手在十二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之後中職變成四隊,人數限制變成「但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的選手在八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2012年中職規章針對自由球員簽約人數有修改條文,增加了其他球團的字眼,「但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的選手在八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這一個條文的修正,讓原球團可以籤回自己的球員,只限於網羅他隊自由球員有人數限制。
不過,2013年的版本又改回2011年的版本,一直使用到2015年,林智勝、陳金鋒及鄭達鴻行使自由球員,林智勝、鄭達鴻在1月1日之後轉隊到中信兄弟,陳金鋒留在桃猿。
由於林智勝、鄭達鴻時發現規章上不完善之處,250%的轉隊費太高,2016年修改規章,不再有12月31日及1月1日不同轉隊費,一律改成全額轉隊費是年薪125%。
不僅如此,2016年規章修正時,也把1月1日之後變成自由契約球員的條文刪除,而人數限制的條文依舊沒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