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瑋/李開復對TikTok併購事件不必要的誤解

▲TikTok和Microsoft正在洽談併購事宜。(圖/翻攝自抖音TikTok推特)

● 周天瑋/美國金融與國際投資律師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曾從事華爾街和香港業務,目前在美國大型跨國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併爲三家臺北媒體撰寫評論

李開復的自媒體發文(如連結),這一回也許將問題混淆了。大陸管理互聯網法規實施情形恐怕早就已經不是他所描述的本世紀早期那麼一回事,而且直接相關的外資併購照樣會面對中國政府的國安審查介入,不會更簡便或者更單純。

關於TikTok和Microsoft洽談的併購,在美國很清楚地屬於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外資投資法(CFIUS)必須管轄的事務,我過去便發表過論文並且在北京演講介紹。在國安課題上,白宮內閣依法擁有較大的裁量權,而且在審查過程之中規定時間限制,乃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對併購雙方都是正當保障。

事實上,Microsoft 和TikTok事前完全知道必須依法走CFIUS這個流程,也知道白宮基於國民數據安全保障完全可以封殺交易,因爲兩家公司就算是原先不明白,這麼敏感的、關乎成敗的潛在風險問題,他們的律師也一定早就說明清楚了。兩家公司接下來要提出來的緩解國安顧慮方案,白宮和內閣如果不能夠接受的話,還可以加以拒絕,併購便泡湯了,然後當然TikTok就要另外想辦法。

美國白宮今日針對TikTok及微信簽署行政命令。(圖/CFP)

進一步說,如果在這個問題上美國政府作出任何法外行爲,併購雙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到聯邦法院打官司,去告川普,並且拿禁制令。那是司空見慣事情程序也很清楚。

至於中國市場,同樣有國家安全審查法、同樣可以介入外資併購交易、政治同樣干預,而且也不盡透明。李開復描述的情況,其實屬於外資的全資自體投資進入中國。兩碼事

再說,大約在2012年以後,中國已經根本不容許Google、Twitter、Instagram 等公司自體投資在大陸設立互聯網數據公司子公司,以防堵西方的社交媒體和網路搜尋引擎。根本不容許進入市場,那就自然沒有所謂進來以後爲了符合法律要求而被迫進行售產脫困,以及政府介入的問題。Google 的早期進入和退出都是1.0 世代的事情了。此一時彼一時,不可同日而語。

李開復是傑出人才而且通常都有很寶貴的見解,但是他這裡評論的中國情形完全和TikTok併購事件是兩碼事,彼此不可比。中國官方外資主管部門肯定也很清楚,因爲中國法規便是參考美國的CFIUS制定的。

特別說明一下。這裡我完全不評價法規執行的必要性。完全不涉及。我說的是,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法規,美中都有,而且凡是涉及國安,必然存在若干政治性李博士討論的完全是外資綠地投資和退出機制,而TikTok涉及的是併購。兩碼事。在中國做敏感性外資併購,也一樣會遭遇到複雜的國家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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