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這個新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寧波這個新條例,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2024年11月1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寧波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已報經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一起來看↓

(2011年4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24年11月1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爲了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公益活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慈善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門牽頭、相關單位參加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廣旅遊、新聞出版、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慈善相關工作,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慈善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開展慈善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羣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慈善相關工作。

每年9月爲寧波慈善月。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謀劃、集中開展慈善活動組織、慈善文化宣傳、慈善項目展示、慈善典型褒揚等工作,營造“愛心寧波、人人慈善”的社會氛圍。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合力建設慈善文化,支持慈善文化研究和藝術創作,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慈善文化,鼓勵建設慈善博物館、慈善展覽館、慈善公園、慈善長廊、慈善商店等慈善文化陣地,打造慈善文化品牌,引導公衆瞭解慈善文化,參與慈善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鼓勵媒體設立慈善專欄,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播出時間或者版面用於慈善宣傳。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組織學生參加符合其身心特點的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向市或者區(縣、市)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依法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爲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慈善組織相關信息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政府引導、各方協同的多元化培育發展慈善組織機制。鼓勵企業、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設立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和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規範有序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按照規定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監事會等監督機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本組織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慈善財產使用管理、慈善項目實施等情況的監督。

慈善組織應當遵循管理費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則,審慎確定募捐成本,合理設計慈善項目,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採購管理制度,規範物資和服務的採購流程。爲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確實無法按照採購流程實施採購的,遵循公開透明、可追溯的要求,可以根據章程或者管理制度的規定簡化流程。

慈善組織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以及資金往來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並接受其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支持慈善組織依法成立區域性的慈善聯合會以及相同慈善活動領域的聯合型、行業性組織。

慈善聯合會等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爲,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

慈善行業組織按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推動行業交流,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

(二)培育慈善文化,加強慈善品牌和載體

建設,選樹慈善典型;

(三)組織行業培訓,培養慈善領域人才,加強專業能力建設;

(四)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衆的公開募捐和麪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對外發布的慈善項目名稱、內容、執行週期等信息,應當與備案信息一致。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合作的,該慈善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盡職調查,對合作方進行評估;

(二)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三)在公開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相關信息;

(四)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爲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覈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

合作結束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對合作項目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民政部門應當將合作項目績效評估開展情況納入慈善組織評估指標體系。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慈善組織在不同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上發佈同一個公開募捐信息的,應當在其公開募捐方案中予以說明。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外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建立工作聯繫和協作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異地公開募捐合作加強監督。

市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制定異地公開募捐合作協議示範文本等方式,爲慈善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於慈善目的,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或者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其有權處分的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合法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批量產品的,應當提供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或者相關證明材料。

捐贈人捐贈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涉及權利變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或者轉讓手續。

捐贈財產的價值需要確認的,可以根據捐贈財產的合法有效票據、市場公允價格、折舊等因素綜合確認;捐贈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可以在捐贈財產中衝減或者另行約定支付。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無法及時確認捐贈財產價值的,捐贈財產可以先登記使用後確認價值。

捐贈人有權向慈善組織查詢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有關信息,慈善組織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捐贈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慈善組織進行覈實,也可以向民政部門反映。

捐贈人要求對其捐贈行爲、捐贈財產以及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予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鼓勵和支持以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多種形式設立慈善信託。支持探索慈善信託發展的不同模式,支持慈善組織設立慈善信託專戶,促進慈善事業創新發展。

鼓勵商業銀行爲慈善信託減免財產保管、結算費用以及優先配置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良好的金融產品。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慈善組織應當對募集的財產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障慈善財產安全,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佔或者毀損慈善財產。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志願無償服務或者其他非營利服務。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與專業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加強協作,提高慈善服務水平,促進慈善事業與社會工作融合發展。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慈善服務,發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以及社會公衆人物在慈善服務中的表率作用。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慈善活動納入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建立應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提高慈善組織運行和慈善資源使用的效率。支持慈善組織儲備救援設備、救災物資、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等資源,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與城鄉社區組織在項目實施、資源對接、人員培訓等方面開展合作,促進社區慈善事業發展。

支持城鄉社區通過下列方式推動社區慈善事業發展:

(一)培育社區慈善組織;

(二)設立社區慈善基金、慈善信託;

(三)營造社區慈善文化;

(四)引導社區志願者隊伍參與社區慈善活動;

(五)在本社區開展羣衆性互助互濟活動。

鼓勵轄區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村(居)民爲社區慈善活動、羣衆性互助互濟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慈善相關獎項,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褒揚激勵。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並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爲慈善組織開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應急救助、環保、助殘等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場地租賃、配套設施設備使用等便利。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慈善事業引導資金,按照規定對區(縣、市)慈善事業發展進行引導,對優秀的慈善組織、慈善項目等給予激勵和支持。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爲慈善組織、捐贈人等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辦理涉稅事項等提供便利。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國有企業參與慈善事業,依法利用國有資產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設慈善相關專業,建立慈善實訓基地,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理論研究、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方面的人才。

鼓勵設立以慈善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和慈善專業人才培養爲目的的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和慈善項目。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每年爲慈善從業人員提供一定學時的免費教育和培訓。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爲慈善組織發展提供支持。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機構進行慈善類金融產品創新,爲慈善財產提供保值增值服務,並優化服務方式和流程,爲慈善捐贈提供便捷服務。

鼓勵交通場站、文化體育場館、醫療機構、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爲開展慈善活動提供便利;鼓勵廣告運營、倉儲物流以及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機構爲慈善活動開展減免相關費用。

爲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面臨生活困難,向慈善組織提出幫扶申請的,慈善組織可以優先給予幫扶。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工作機制,推動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信息共享、供需對接、資源互補。

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對不符合政府救助條件的困難人員或者政府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人員,在徵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將有關信息提供給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發現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條件但未獲得相應救助的生活困難人員,可以協助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救助申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佈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慈善事業發展指數。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依託統一的慈善服務管理平臺,整合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項目、慈善信託等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市慈善信息數據的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交換共享,併爲慈善組織提供活動發佈、供需對接、服務記錄等服務,爲社會公衆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財政、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慈善項目實施等內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範圍,可以實施約談、責令報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一)募捐活動收支或者募捐成本明顯異常;

(二)信息公開不及時或者不完整;

(三)未按規定公開重要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行爲;

(四)將受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向慈善組織先行捐贈作爲給予受益人資助的前提條件;

(五)受到投訴舉報較多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信用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對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財務狀況、項目開展以及信息公開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有關部門應當將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爲政府購買服務、褒揚激勵等的參考依據。

支持公衆、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由公衆、媒體代表等組成的慈善行業監督員隊伍。慈善行業監督員可以對慈善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參與相關監督檢查活動。

民政部門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慈善熱點難點問題、公衆投訴舉報較多的慈善組織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邀請慈善行業監督員參與。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慈善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外發布的慈善項目名稱、內容、執行週期等信息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慈善組織經依法處理後一年內再出現以上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市人大常委會、寧波日報

封面/題圖:寧波發佈特約攝影師 沈建

編輯:盧泓瑜

審校:張依依、戴巧澤、錢浩、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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