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攻傳銷事業發展 公平會修正傳保會設立辦法

本次修正主軸大致有三,包含「興利與防弊並重」、「減輕傳銷業負擔」及「加強傳銷商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一、興利與防弊並重:過去傳保會主要功能比較侷限在紛爭調處,辦理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關於退換貨、獎金髮放等糾紛,但傳銷產業整體的發展,除了紛爭個案的妥善調處外,亦應有「興利」思維,所以本次修正新增傳保會辦理「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未來傳保會便能協助傳銷事業數位轉型或強化其個資保護等,促進傳銷業整體產業發展。

另外,本次修正也新增傳保會對於檢舉違法傳銷行爲者,得發放獎金,尤其是針對變質多層次傳銷以及規避報備之業者,希望能打擊不法傳銷行爲,提升整體產業形象。

二、減輕傳銷業負擔:修正前傳保會設立辦法規定傳銷事業必須依營業額高低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分別用來作爲傳保會平時營運及業務推動的資金,其中「保護基金」繳納額度依照事業營業額分爲8個級距,惟業者反映每個級距範圍過大,負擔也重,本次修正將級距細緻化爲11個,實際上能減輕業者負擔,也有助於提升繳費的公平性;另外,亦增訂公平會得視傳保會財務狀況公告停止繳納「年費」。

三、加強傳銷商保障:第一是「提升調處制度的便利性」,包含傳銷商或傳銷事業申請調處不再限於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亦可,且可以申請就近的處所進行調處,不必擔心調處地點千里迢迢。第二是「鬆綁代償之程序」,依修正前之規定,經傳保會調處成立的案件,若傳銷事業未依約定給付者,傳銷商須向傳保會申請代償,代償與否還要經過傳保會的董事會決議,修正後則明定一定額度內之代償可由調處委員會逕行決定,不必再經董事會決議,讓調處的決定更具有實效性、賠償也更爲迅速。第三是「刪除訴訟協助之門檻」,如調處不成立,傳銷商要對傳銷事業提起訴訟,可以向傳保會申請代墊訴訟費及律師費,惟修正前之規定對此申請設有門檻,必需該案件達到一定傳銷商人數或賠償金額,修正後已刪除該限制,強化對傳銷商的保護。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與傳統商店的經營模式不同,歷經疫情考驗,近年整體營業額仍能持續成長、110年更首度突破千億元的關鍵。公平會本次修正廣納產官學界各方意見,首度導入產業發展的思維,兼顧產業發展及傳銷商權益,盼能協助傳銷業再創營業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