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設專法 拉人入會賺錢可處7年
直銷、傳銷風潮未曾消失,爲有效管理傳銷產業及相關亂象,立法院會14日晚間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事業不能以人拉人爲主要收入來源,違者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修法賦予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要求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協助消費者求償。
▲立法院會14日深夜11點49分結束,行政院長江宜樺依例前往致意。(圖/記者賴映秀攝)
俗稱「老鼠會」的多層次傳銷風潮從逐漸成爲產業,但也傳出不肖業者透過傳銷進行詐騙,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過去傳銷的管理辦法,提升到專法位階。
新設法案規定,傳銷業的收入來源應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爲主,如果是以介紹他人蔘加爲收入來源,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傳銷商能隨時以書面解除契約、退出傳銷組織,且6個月內皆可要求退貨。而爲了讓受害者有求償管道,法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處理相關傳銷消費爭議並保障傳銷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