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隨意傾倒焚燒農村生活垃圾最高可罰50萬
大象新聞記者 張建良 雷剛 實習生 梅靖翌
隨意傾倒、焚燒農村生活垃圾,將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駐馬店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當地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中的禁止性行爲,明確了法律責任。
12月31日,駐馬店市召開新聞發佈會,人大、住建等部門介紹了《條例》起草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等。
近年來,駐馬店市深入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大力開展人居環境整治,不斷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與人民羣衆的期待還是有一定差距,比如在責任落實不夠,資金保障困難,羣衆參與度不高,缺少法律法規約束等相關問題。
2023年12月,駐馬店市啓動《條例》起草工作。2024年1月,起草小組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草擬了《條例》初稿,並在市政府網站向全市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根據修改意見建議,先後進行13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稿。8月29日,《條例》經駐馬店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8日,《條例》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條例》堅持小切口,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實施重點突破,將農村垃圾中產量最大、對農村環境影響最直接和最嚴重的生活垃圾作爲調整對象,並將適用範圍限定爲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與《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形成環境衛生治理“組合拳”,實現城鄉垃圾治理全覆蓋。
《條例》第八條明確了責任人制度,即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其中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住處及其房前屋後,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爲責任人;
(二)村莊範圍內的道路、溝塘、河湖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爲責任人;
(三)田間地頭,土地經營者爲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爲責任人;
(五)村莊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爲責任人。
節慶、文體、喜慶或者喪葬等活動產生的垃圾,活動組織者爲責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掃責任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並按要求將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裝置。
針對當地表現最爲突出的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農村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禁止性行爲,其法律責任在《條例》第十六條中作出明確規定:由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條例》規定,未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條例》規定,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編審:張建良